勞動爭議案件到人民法院起訴,什麼情況下原告可以考慮調解的方式呢?調解和判決有什麼不同?哪個更有利

2022-06-13 06:15:22 字數 5572 閱讀 8795

1樓:二噸茅臺

作為勞動者,真正拿到錢才是最有利的,如果原、被告認可的數額差距不大,可以進行調解,這樣可以利於勞動者拿到現實的錢。

當然,判決存在一定的風險,首先是勞動者訴求的數額不一定會全部得到法院的支援,再者即使全部支援了勞動者的訴求還存在執行難得問題。

所以,如能調解直接拿到錢,數額差距也不大的話還是調解吧!

需要注意的是:要求先拿到錢再籤調解書,這樣保險。不然調解書你簽了,公司不給錢還的申請法院執行,那就失去調解結案「案結事了」的目的了。

勞動糾紛,又稱勞動爭議,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其中有的屬於既定權利的爭議 ,即因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既定內容而發生的爭議;有的屬於要求新的權利而出現的爭議,是因制定或變更勞動條件而發生的爭議。

2樓:匿名使用者

調解和判決的效果是一樣的。建議你接受調解,適當降一降數額,當然前提是被告得支付現金。

3樓:

您好,談判單位和自己的協商,談判的單位也許不會給你錢,你還是必須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你想用法律手段來解決勞動爭議時,必須先經過仲裁,仲裁庭拒絕接受以最好的,我建議你去仲裁,更加安全。

4樓:今宵無事遊天下

調解和判決的效果是一樣,如果是調解的話作為原告一方你肯定要在賠償數額上做讓步。我建議你接受調解,適當降一降數額,當然前提是被告得支付現金。

5樓:書山過客

只要雙方當事人同意,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民事案件就適用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指出調解和判決,是法院處理案件審理案件的兩種基本方式,不存在哪個方式重要,哪個方式不重要的問題。選擇哪種方式處理案件,要看哪種方式更有利於解決糾紛,更有利於化解矛盾,更有利於實現『案結事了』。」 究竟哪個對原告更有利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調解是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爭議事項採取互讓互諒進行協商解決總問題的一種方式,和判決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不同的是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書後,又不滿意的不能上訴,由於調解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式申請再審;對判決書不滿意的則可依法進行上訴。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沒有什麼區別?

6樓:you在午後徜徉

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性質,後者則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的處分。

2、參加的主體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雙方當事人共同參加,後者只有雙方當事人自己參加。

3、效力不同

根據法庭調解達成協議製作的調解書生效後,訴訟歸於終結,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執行力;當事人在訴訟中和解的,則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準許後結束訴訟,和解協議不具有執行力。

擴充套件資料

適用於**前條件的範圍:

1、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這類糾紛的當事人關係緊密,倫理性強,發生糾紛之前大多數都不是以法律規則為行事準則,而是道德倫理居多,同時對此類糾紛的處理結果通常會產生較廣泛的引領示範作用,以調解處之社會效果較好。

2、宅基地糾紛和相鄰關係糾紛,此類糾紛適用先行調解程式的原因基本與前一種糾紛相似。在此,規矩不是法律,規矩是「習」出來的禮俗。 故熟練運用習俗就使協商化解糾紛變得可能。

3、合夥協議糾紛。合夥是典型的因長期經濟合作形成的關係,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期待是將這類糾紛納入先行調解的案件範圍的主要原因。

當然,這類糾紛中當事人也有可能並不打算繼續這種「人合」關係。但是不與當事人接觸,一般無法知曉當事人對未來關係的打算,所以先行將這類糾紛一概納入調解的程式中,如果當事人表示反對,立即結束先行調解程式,轉入立案審判程式。

4、勞務合同糾紛和交通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係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這兩類糾紛通常易於查清事實,釐清爭議焦點,及時快速的解決糾紛並履行到位是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一方和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迫切要求。

7樓:嵐跡健身

庭前調解就是還沒有進入到**程式,如果調解成功,就是為了方便訴訟,如果庭前達成調解,變可以適用簡易程式直接打一個調解協議或者製作調解筆錄了,或者原告直接撤訴。

**調解就是正常走庭審程式,首先宣讀法庭紀律,然後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後進入法庭調解程式。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參考於:ruci好時光

9樓:戚廣利

庭前調解與**調解的區別:

如果案情比較簡單,而且雙方矛盾較小則使用庭前調解。**調解則是必須的程式,是雙方當事人經過**審理後,都有和意且案情已大致查清的情況下進行的。

庭外和解在**前後都可以進行,前提是雙方達成合意;法院調解在**前,**審理時,做出終審判決前都可以進行。法院調解是法律規定的一項必要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區別。

調解是我國一項法律原則,貫穿整個訴訟程式始終。

即從立案起法院即可組織調解,直到判決送達前仍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才發判決。

調解更人性化,更靈活。判決必須依據法律,判的每一分錢都必須有依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院庭前調解和**後調解有區別,在沒**前調解是還有餘地,到了**後就沒有那麼好了

12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第一次調解,第二次**的時間由法院根據本院的具體情況安排,法律沒有規定;

2、法律對案件什麼時候審結有相關的規定:

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前接到法院通知說法官要問話,是什麼情況,是庭前調解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有可能是進行庭前調解。分析如下:

1、法官問話,應當是進行庭前調解。另外,可以瞭解一下你們雙方的態度和事實情況,為**做準備。

2、調解時,你可以不接受調解,要求法官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3、如實回答法官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另外,判決是否勝訴,關鍵是看證據。與法官對你的印象關係不大。

擴充套件資料:

1、首先,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佈法庭紀律;

2、其次,由審判長宣佈**,並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3、第三,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其間,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4、第四,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5、第五,評議和宣判。法庭辯論或被告人最後陳述結束後,法官進入評議室評議,做出裁判。

14樓:對他說

您好,是有這個程式的;不是調解,如果調解就是安排調解的通知書了,您當然是可以拒絕調解的;法官瞭解情況應該主要就借款何時發生、如何支付借款進行詢問吧,如果沒有銀行轉賬的,那麼具體細節必須說明清楚,否則會有不利後果

15樓:法律實務研究

您好。為你作如下解答:

1、法官問話,應當是進行庭前調解。另外,可以瞭解一下你們雙方的態度和事實情況,為**做準備。

2、調解時,你可以不接受調解,要求法官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

3、如實回答法官的問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判決是否勝訴,關鍵是看證據。與法官對你的印象關係不大。

16樓:金陵劍

可能是調解,你可以到法院去一趟,看是什麼情況,如果是調解的話,你可以不同意調解,向法官說明情況。

17樓:河南楊律師

你的問題這麼多,請律師吧

法庭上需要原告做些什麼?

1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法庭上原告需要做:

1、一般而言,原告首先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

2、之後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

3、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

4、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5、最後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

6、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法庭上原告需要做的事情如下:

1、要陳述自己的身份資訊,陳述是否申請法官迴避。

2、進行法庭調查階段,原告需要宣讀自己的訴狀,並陳述是否有補充的事實與理由。原告還要舉證並說明每份證據的證明目的。對於被告的證據,原告需要進行質證。

3、原告還需要答覆法官所提出的問題。

4、原告需要發表辯論意見,並陳述自己最後的請求。 在調解階段,原告需要表態是否願意調解,並闡述自己的調解方案。

二、法院通知**,原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第一,按照傳票上規定的時間,按時參加訴訟;

第二,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起訴狀等訴訟文書;

第三,攜帶所有證據的原件,如果有證人出庭作證,需要讓證人親自來法庭並且攜帶身份證證。

我國法律規定,誰主張,誰舉證,提出什麼訴訟請求,就要就此拿出證據來。就離婚這一訴訟請求,原告要證明夫妻感情破裂、應當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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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3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去法院立案,受理了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