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訴訟

2021-03-04 05:09:29 字數 1291 閱讀 2343

1樓:13862590347林

1、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

專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屬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是怎樣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5636564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3、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1、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2、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本人輸了上訴至人民法院了人民法院處理流程是什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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