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2022-03-12 03:59:12 字數 5642 閱讀 7026

1樓:華律網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4、民事訴訟或仲裁的變化:第一,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

第二,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取得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2樓:掘金知產

一、債務人提交資料的義務: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法院的工作:

(一)指定管理人: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二)發出通知和公告: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債務人有關人員承擔的義務:

第十五條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四、個別清償行為無效: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五、財產交付義務: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六、有關合同相對人的義務: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七、債務人財產相關保全措施、執行程式、訴訟或仲裁程式的處理: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人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都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產生的法律效力或後果在《企業破產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有明文規定:

第十五條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第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4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如何企業法人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如果法院立案受理破產申請,企業法人可以申請破產清算、重整、和解。

縱橫法律網 韋鋒律師

5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法人資格喪失

清算義務人無權選擇不提出破產申請,也不得故意拖延申請。

在提出破產申請時,破產清算程式是唯一選擇,其不得選擇重整或和解的程式。

清算義務人不及時申請,導致債務人財產減少,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6樓:華律網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將產生以下法律後果:1、禁止對債權人個別清償。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會同時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來對破產的一系列事情進行管理。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4、民事訴訟或仲裁的變化:第一,以債務人為原告的其他民事糾紛案件尚在一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案件已進行到二審程式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受理。

第二,以債務人為被告的其他債務糾紛案件,已經審結但未執行完畢的,應當中止執行,由債權人憑生效的法律文書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尚未審結且無其他被告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應當中止訴訟,由債權人向受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申報債權。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取得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的專屬管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有如下後果:1.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會組織清算組對公司的資產和負債進行清算;2.

一般情況下公司要停止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3.清算組可以代表公司起訴其債務人,最大限度追回其債權;4.不得對任何債權人進行提前清償;5.

所有以破產公司為被告的案件停止訴訟活動,進入執行階段的判決也暫時停止執行;6.被法院查封的破產財產全部解封,由法院組織的清算組進行清點。

謝謝!望採納!

8樓:掘金知產

一、債務人提交資料的義務:

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法院的工作:

(一)指定管理人: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二)發出通知和公告:第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三)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

(四)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

(五)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

(六)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七)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

三、債務人有關人員承擔的義務:

第十五條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妥善保管其佔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並如實回答詢問;

(三)列席債權人會議並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四)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前款所稱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四、個別清償行為無效: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五、財產交付義務:第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故意違反前款規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義務。

六、有關合同相對人的義務: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

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七、債務人財產相關保全措施、執行程式、訴訟或仲裁程式的處理: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式應當中止。

第二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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