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

2021-04-19 21:11:34 字數 2976 閱讀 8423

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bai

法院審理離du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zhi的若干意見》dao

21、對拒不履行或回妨害他人履行生答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2樓:玉兔愛狼

對拒不copy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樓:深圳婚姻法律網

請登記本人**司法解釋中查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有關解釋? 5

4樓:小李飛蠅

指的是子女無法隨母方生活的其它原因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是兜底條款 具體如何實施還要看原被告的舉證 以及法官如何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3款的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例如甲和乙生育了子女丙,現甲和乙離婚,如果甲除了丙之外沒有其他子女,而乙除了丙之外還有其他子女的,可優先考慮判丙跟隨甲生活。

乙有其他子女的情形是指乙與甲以外的人生育或收養過子女。

7樓:匿名使用者

是子女不是兄弟姐妹。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8樓:草民學法

1、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處理離婚案件所涉子女撫養爭議等方面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仍可適用相關案件的司法處理原則。

但是,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都會在最後一條左右提出『「本解釋出臺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牴觸的,一律以本解釋為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司法實務的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就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廢止的情形下,如果新的司法解釋之中有與舊的司法解釋之中相關條款牴觸的,適用於新的司法解釋,因此,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出臺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與問題所涉司法解釋部分條款牴觸的,應以「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以新法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這一點,當事人要予以注意。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依法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

10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該司法解釋頒發時間雖在2023年,但至今仍然有效。

縱橫法律網 吳衛國律師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司法解釋嗎?第十九條效力如何?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規標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釋出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號】法發[1993]30號

【批准部門】 【批准日期】

【釋出日期】1993.11.03 【實施日期】1993.11.03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電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電話

回答您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大樓現位於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這邊的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也是在東城區的東交民巷的 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立案郵寄地址 回答您這邊的話要郵寄有關的材料也是需要郵寄到東交民巷27號的 這邊的話,立案庭不是單獨分開的哦 提問那天打 說到不...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審理什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 1 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 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高階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判決 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2 核准死刑。殺人 搶劫 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製作法律文書如何引用法律規範性檔案的批覆

你好,最高法的正式批覆就是司法解釋,可以在法律文書中直接引用做為裁判依據,要寫明是檔名稱與文號及引用內容。請看如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 法發 2007 12號 第二十七條 司法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作為裁判依據的,應當在司法文書中援引。人民法院同時引用法律和司法解釋作為裁判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