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有效

2021-03-26 17:42:52 字數 5457 閱讀 5124

1樓:匿名使用者

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

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司法實踐,有權對有關法律條文進行詮釋,即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適用方面做出的解釋,其本質是在適用法律,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2樓:濟南程律師

你好,有效的,最高法院沒有廢止,當今在司法實踐中仍在使用,而且是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主要適用法律依據之一。

3樓:放羊的蛇

有效,最高法院的解釋,當然有效。

4樓:北京中聖暉

有效,法院都會依據這個判決

5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現在是有效的,沒有新的司法解答替代,也沒有被廢止。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6樓:冰雨夢悠悠

仍然有bai效,但如果跟侵權

責du任法有衝突的,

zhi則適用

dao侵權責任法。

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答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釋出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7樓:簡簡單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發文單版位:最高人權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釋出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能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8樓:無錫吳文俊律師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衝突的,則應當得適用侵權責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失效了嗎

9樓:大律師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是2023年公佈施行的,它的效力優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但並不是說後者已經失效,而是兩者衝突時,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10樓:匿名使用者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衝突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

根據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11樓:霸氣的

沒有失效。部分條款仍有效。

12樓:胥代雙洪淵

人身中常用,據我所知依然有效。

補充一下新頒佈的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造**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和**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侵權法司法解釋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什麼?

13樓:匯法網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專國民法

屬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共計三十六條。

《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4樓:七臺河李陽平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23年12月26日頒佈,2023年5月1日起實施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共計有三十六條具體適用規定。

15樓:幸福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實際侵害行為人的,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告知賠償權利人,並將放棄訴訟請求的情況在法律文書中敘明。

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權利人起訴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應當將第三人作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確定的除外。

第七條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國家賠償法》賠償事由的,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

具體內容可檢視百科http://baike.ba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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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16樓:法律實務研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是關於人身損害賠償中,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方法,分擔方法的確定。

第二十八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17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不論有多少被扶養人,所賠付的撫養費用也以賠償一個人的消費性支出或生活消費支出額為最高限額。給你舉個例子就非常清楚了,一個人被人撞死,他有兩個子女,父母均在,妻子已逝,沒有兄弟姊妹。這中情況下,四個被撫養人均只有死者一個撫養人,因此,按照該解釋的規定,沒個被撫養人都有權要求對方按照消費性支出或純收入,則應當賠償4倍,顯然不公平,違背了補償原則。

因此,才有此規定。

18樓:廣州民商律師

你好,針對你的疑問答覆如下:

1該條「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究竟是指什麼

19樓:匿名使用者

1、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就是傷殘程度。是按照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評定的。

2、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就是指以前靠撫養人撫養。退休不算,因為退休後有退休工資,不屬無生活**。

3、享受養老待遇要看程度。如果只是最低限度的生活補貼就不能認定有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作出的相關解釋。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6日頒佈,2004年5月1日起實施了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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