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審理上訴案件,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

2022-02-03 07:31:43 字數 5881 閱讀 4613

1樓:戊冬靈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除依照本章規定外,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因此,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式與第一審案件的審理程式基本相同。不同的主要是:

1.審查的訴訟請求與第一審有所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根據這一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案件時,並不一定要對原案件中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全面的審查,可以只就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即針對上訴人提出的原判決。

裁定中需要撤銷或者變更的部分案件事實,以及上訴人在上訴中主張的民事權利有無事實根據進行審查。同時,對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上是否正確作全面審查。

2.某些上訴案件可以不**審理,而第一審案件必須全部**審理。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這一規定明確了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是原則,可以不**審理的是例外。不需要**審理的案件,仍然要詢問當事人,只有在事實核對清楚的情況下,才可以不**審理。

3.適用第二審程式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式的規定,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式的規定。

2樓:戚廣利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依據《刑事訴訟法》。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原審人民法院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並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並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第二百二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併處理。

第二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

(一)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人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審理的案件。

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同級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決定**審理後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查閱完畢。

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的時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二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

3樓:熱浪人間

審理上訴案件(即二審案件),應首先審查上訴相關事項,要依法審理(應該**的要**審理,反之無需**),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二審法院可以先行調解,一般應在三個月內審結。《民訴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審查上訴材料】

第一百六十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二【**審理或不**審理的情形】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可以不**審理。

三【作出相應的判決或裁定】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四【可以先行調解】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五【審結期限】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怎樣處理

4樓:蔡律

第三百一十七條 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的,均列為上訴人。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確定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第三百一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對方當事人包括被上訴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條 必要共同訴訟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訴的,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上訴僅對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其他共同訴訟人利益的,對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二)上訴僅對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分擔有意見,不涉及對方當事人利益的,未上訴的同一方當事人為被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依原審訴訟地位列明;

(三)上訴對雙方當事人之間以及共同訴訟人之間權利義務承擔有意見的,未提起上訴的其他當事人均為被上訴人。

第三百二十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第三百二十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人,可以**當事人提起上訴。

第三百二十二條 上訴案件的當事人死亡或者終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權利義務承繼者參加訴訟。

需要終結訴訟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

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理,但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四條 **審理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百二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嚴重違反法定程式:

(一)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二)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未迴避的;

(三)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的;

(四)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第三百二十六條對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七條 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式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第三百二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第三百二十九條 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

第三百三十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案件,認為依法不應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銷原裁判,駁回起訴。

第三百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違反專屬管轄規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判並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三百三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起訴裁定有錯誤的,應當在撤銷原裁定的同時,指令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

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式,需要發回重審的。

第三百三十四條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雖有瑕疵,但裁判結果正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裁定中糾正瑕疵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維持。

第三百三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基本事實,是指用以確定當事人主體資格、案件性質、民事權利義務等對原判決、裁定的結果有實質性影響的事實。

第三百三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將分立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共同訴訟人;合併的,將合併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列為當事人。

第三百三十七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當事人申請撤回上訴,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或者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不應准許。

第三百三十八條 在第二審程式中,原審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經其他當事人同意,且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准許撤訴的,應當一併裁定撤銷一審裁判。

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百三十九條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並製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而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第三百四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可以自行宣判,也可以委託原審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代行宣判。

第三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三百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在第二審程式中對該當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當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審程式中實施的訴訟行為時,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援。

最高人民法院一般審理什麼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過哪些一審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責 1 審判下列案件 法律 法令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對高階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判決 裁定不服的上訴和抗訴案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的抗訴案件。2 核准死刑。殺人 搶劫 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判處死刑的案件的核準權,...

查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

關於人民bai 法院審理離du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zhi的若干意見 dao 21 對拒不履行或回妨害他人履行生答效判決 裁定 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對拒不copy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 裁定 調解中有...

勞動仲裁本人輸了上訴至人民法院了人民法院處理流程是什麼樣

1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3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 去法院立案,受理了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