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2022-03-30 12:40:53 字數 1487 閱讀 8273

1樓:麗麗

當事人申請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內容之一的可再審。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依照91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所謂新證據,主要是指在過去訴訟過程中沒有發現的證據,或者說是當事人在原審訴訟中未提供的證據,而該證據又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因此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同時也是作為人民法院進行再審的條件之一。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系偽造的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保證案件審理正確的前提是查明案件事實,而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證據加以證明。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

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就應當承擔不利的訴訟後果。但如果法官與被告沆瀣一氣,判決被告勝訴,則該判決就屬於缺乏證據證明。因此,「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就足以構成再審的事由和條件。

  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當事人認為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有錯誤的,可以申請再審,但原判決、裁定在適用法律、法規方面是否真的存在錯誤,則需要法院通過審查予以確認。需要指出的是,適用法律錯誤指的是原判決、裁定適用實體法的錯誤,如適用了失效的法律,再如違反實體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而適用了新法等。  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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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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