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中應當迴避的幾種法定情形

2021-03-04 05:26:26 字數 2536 閱讀 636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刑事bai訴訟法》第

du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zhi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dao情形之版一的,應當自行回權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2樓:印鈔工人

根據我國刑訴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內,當事人及容

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不錯啊, 我就不補充

刑事訴訟法哪些情形需要回避

4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bai

中的迴避,du

是指偵查人員、檢

zhi察人員、審判人員等因與案件

dao或案件的當事人具有回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答特殊關係,比如是案件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等。迴避制度有利於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處理結果,有利於保障訴訟公正和司法機關的權威。按本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遇到法律規定的四種情形時,應當自己向所在機關提出迴避的申請。

如果明知自己應當迴避而不自行迴避或者不知道、不認為自己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因而沒有自行迴避的,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和他們的法定**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來法》第二十八

源條 審判人員、檢察bai人員、偵查du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zhi,應當自行迴避,當

dao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迴避種類有哪幾種

6樓:未來法律

您好:一、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經有迴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迴避的,即發生自行迴避的效力。

自行提出迴避的人員,應退出對該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本案的職務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作出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二、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是指應當迴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迴避情形卻沒有自行迴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時按照法定程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並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

申請回避制度,是我國訴訟法的重要內容之一(《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迴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三、指定迴避

就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而言,決定權在相關機關的負責人或者負責的相關機構,本人或者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只是提出請求,而無權決定迴避的最終適用。

(1)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具有應當迴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沒有申請他們迴避的,應當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他們迴避(《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 29 條);

(2)應當迴避的人員(包括檢察人員、檢察長等),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 25 條);

(3)應當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法院院長等),本人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迴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訴訟法解釋」第 26 條)。注意:指定迴避的前提是,應當迴避的人員本人沒有自行迴避而當事人及其法定**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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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 檢察人員 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 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 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 擔任過本案的證人 鑑定人 辯護人 訴訟 人的 四 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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