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不起訴及其制約

2022-05-07 19:52:38 字數 4762 閱讀 6463

1樓:慄飛索新之

在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中,我們通常把不起訴分為三類,即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存疑不起訴。

1、絕對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據以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刑事責任的。

2、相對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3、存疑不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關於不起訴,筆者認為還有兩點值得**。

一、上述三類不起訴未涵括不起訴的所有情形,存在立法侷限。在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形,即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發現沒有犯罪事實發生或案件中的犯罪行為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應在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中作出選擇。鑑於案件在檢察環節,顯然人民檢察院既不能提起公訴,又不能撤銷公安移送的案件,理應適用不起訴。

但是,它與上述三類不起訴所處的情形不同,也就是說它既有別於絕對不起訴所處的情形,又與相對不起訴和存疑不起訴的條件不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有賦予人民檢察據此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專項條款,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以專項條款體現該種情形,即增設無罪不起訴內容。

二、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範圍過廣,不符合司法經濟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送達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從該條款可以看出:

在適用不起訴的案件裡,人民檢察院不具有最終決定權,被害人對於各類不起訴都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從而將起訴權分割給適用不起訴案件的被害人。雖然這樣對檢察院實施監督制約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絕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的條件法定,彈性不大,如果將這部分案件的起訴權分割給被害人,會造成司法部門工作量的倍增,不符合司法經濟原則。筆者認為:

應將被害人這項權利限制在相對不起訴的範圍內為宜。

2樓:靜的窒息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符合起訴條件或沒有必要起訴的,依法不將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追究刑事責任的一種處理決定。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後依法做出的處理結果之一,其性質是人民檢察院對其認定的不應追究、不需要追究或者無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所作的一種訴訟處分。它的法律效力在於不將案件交付人民法院審判,從而在審查起訴階段終止刑事訴訟。

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不起訴權的制約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複議。

如果要求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可見,公安機關若對檢察機關所作的不起訴決定有異議,可以通過要求複議和提請複核兩種途徑來制約不起訴的決定。其中複核是複議的必經步驟,公安機關只有在向作出不起訴決定的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得到維持原決定後,才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放棄複核的權利。刑事訴訟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救濟處分正是體現了公檢法三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制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5條的規定,被害人不服不起訴決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作為自訴案件受理。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法院通過受理被害人自訴案件的方式來監督制約不起訴的決定,糾正檢察機關的錯誤。

人民檢察院內部監督制約中國檢察系統內部實行檢察一體化的原則,上級檢察機關領導下級檢察機關,對其不起訴的決定當然有權進行監督。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對於不起訴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被害人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上級檢察機關可以利用這種途徑發現下級檢察機關的錯誤不起訴決定。

在同一檢察機關內部,審查起訴部門做出的不起訴決定,也要報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進行審查批准,以防止錯誤的發生。

3樓:

不起訴有三種:1、絕對無罪不起訴

2、證據不足不起訴]

3、犯罪情節輕微不起訴

第一百四十四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

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哪些情形可以不起訴

4樓:武弘量

不起訴的種類和條件:法定不起訴:又稱為絕對不起訴。

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或者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從而作出不將犯罪嫌疑人訴至人民法院審判的一種處理決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的三種情況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定不起訴適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中,不起訴的範圍和條件有哪些?

5樓:落霞孤鶩奇飛

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不起訴的範圍界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款和第140條第4款的規定和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的不起訴有三種,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法定不起訴;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的不起訴,可以簡稱為存疑不起訴。

(一)、法定不起訴又稱絕對不起訴,其具體條件是:1、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或者證據足以證實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為的;2情節顯著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3、犯罪已過追訴期限的;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5、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從訴權的角度講,對這類案件,人民檢察院或者不具有訴權,例如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控訴權歸被害人行使,或者訴權已經消失,例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的,因此,人民檢察院只能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毫無酌定的餘地。

(二)、酌定不起訴,又稱相對不起訴或輕罪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裡的「可以」,不是必須。這種不起訴的條件具體涉及到9個刑法條款:1、刑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

刑法第37條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分,但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分。」2、依刑法第10條的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 罰處罰而又可以免除處罰的。

3、刑法第19條規定的,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又可以免除處罰的。4、刑法第20條第2款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5、刑法第21條第2款中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免除處罰的。

6、刑法第22條第2款中預備犯比照既遂犯而免除處罰的。7、刑法第24條第2款中的中止犯而又具有應當免除處罰條件的。8、刑法第27條第2款中從犯又具有免除處罰條件的。

9、刑法第28條中被脅迫參加犯罪,按照他的犯罪情節可以免除處罰的。這裡需要強調指出的是,只有具備犯罪情節輕微的前提條件,又具備上述2-9所涉刑法條款中可以免除處罰的具體條件的,才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三)、存疑不起訴又稱證據不足不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種「存疑不起訴」與「疑罪從無」的思想是一致的,體現了《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精神,有益於保障人權。

不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基於控訴職能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權力,目的是通過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將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不移交法院審判,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作為檢察機關,應該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認真執行刑訴法第140條、第142條的規定,讓不起訴制度充分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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