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加強權利的保障

2021-04-19 20:03:33 字數 6167 閱讀 4295

1樓:你路過我身邊

律師依法享有的權利

1、會見和被告知的權利。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自檢察人員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後或者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關押場所告知受委託的律師。

會見時律師應持委託書和律師事務所函。

2、會見時間的權利。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48小時內安排會見;對**賄賂等重大複雜的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會見要求後5日內安排會見;對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律師提出申請後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3、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決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4、解除、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受委託的律師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決定並由偵查部門書面答覆受委託的律師。

5、查抄案卷材料的權利。 對於律師要求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並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

6、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權利。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7、提出意見的權利。辯護律師針對案件提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應當聽取,並記明筆錄附卷。律師提出的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意見,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認真進行審查。

8、投訴的權利。律師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人民檢察院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反法律及相關規定的,可以向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這裡來

有,自自己看吧。

一: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加強權利的保障?

3樓:北冰洋的淚

辯護人的權利:1、職務保障權。 2、閱卷權 3、會見、通訊權 4、調查取證權 5 獲得內通知權 6、參加法庭容調查和辯論權 7拒絕辯護權 8其它權利。

如何加強?這個,自己想下中國律師的處境吧,就知道了.......這是我個人認為,因為我不想說通過立法、組織律師協會、加強法制建設之類的口號,沒有意義。

一: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如何加強權利的保障?

4樓:匿名使用者

論辯護制度之-辯護律師權利保障分析

內容摘要

刑事訴訟是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

5樓:弘厚丶律小助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享有訴訟權利,具體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365633963

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本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有關證據。」

第四十六條:「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

結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試述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及其享有的訴訟權利

6樓:手機使用者

你要的是**吧。我對**不感興趣。

如果你是真的不知道這些知識,我到可以告訴你。

是這樣嗎

試訴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

7樓:刑法李文華

刑事案件辯護是一個過程,從偵查到審查起訴再審判共三個階段,辯護人在這三個階段分別有不同的作用。

1、偵查階段辯護人可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2、審查起訴階段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

3、審判階段**前會議、為**做準備工作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哪些主要權利,履行哪些義務

8樓:觀妙律師事務所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或者說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通訊權、**申訴控告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等。那麼這是法律賦予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在辯護的過程中實現權利。

刑事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礎、最核心的訴訟權利。律師第一時間介入案件,有利於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有效的辯護,幫助犯罪嫌疑人辯駁黑白。律師通過深入細緻研究,行走在案件之外,徘徊在案情之中,從證據之間尋找蛛絲馬跡,從口供之間拿捏衝突。

不放過案件中每一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機會,從而達到人案合一的狀態,竭盡全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從上述簡介可以看出,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是行使自己的權利,**當事人進行訴訟,有時也會收集證據,使案情清晰明瞭,維護當事人權益。

9樓:博愛傑傑

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章 辯護與**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第四十條 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辯護人涉嫌犯罪的,應當由辦理辯護人所承辦案件的偵查機關以外的偵查機關辦理。辯護人是律師的,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四十三條 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絕辯護人繼續為他辯護,也可以另行委託辯護人辯護。

第四十四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委託訴訟**人。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人,參照本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四十七條 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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