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瑕疵擔保的區別?謝謝,緊急

2021-03-03 21:22:33 字數 5114 閱讀 6571

1樓:埃倫上校

產品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責任,而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屬於違約責任.

產品責任需要有現實損害,而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不一定需要現實損害。

產品責任可起訴,產品質量瑕疵擔保責任先向合同相對人要求補救或賠償。

簡述產品的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的區別。

2樓:

產品瑕疵責任和產品缺陷責任是產品質量民事責任的兩種主要形式,二者區別表現在:

1.產生依據不同。瑕疵與缺陷分別是二者的產生依據,瑕疵與缺陷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種責任的區分。瑕疵與缺陷不僅是二者的區分標誌,也是兩種責任在產生依據上不同的表現。

2.性質不同。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單純的違約責任,是以當事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為責任承擔前提,也可以說是一種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責任則是典型的侵權責任,又因生產者產品責任和銷售者產品責任的不同而區分為特殊侵權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只要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銷售者就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也不論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在我國,生產者的缺陷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

4.責任主體不同。產品瑕疵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受害人可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可向真正責任者追償,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辯,拒絕賠償。而對於產品缺陷責任,受害人既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再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償。

5.免責條件不同。我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未就銷售者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作出規定,但根據法定瑕疵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可以推斷出,如果銷售者事先就「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對於產品缺陷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

6.產生時間不同。產品瑕疵責任不以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只要產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構成產品瑕疵責任。產品缺陷責任以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後才可能成立,沒有損害後果則不可能產生產品缺陷責任。

7.賠償方式和範圍不同。對產品瑕疵,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產品缺陷,生產者或銷售者須按《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賠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

8.訴訟時效不同。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樓:黑馬菲馬

產品缺陷與產品瑕疵兩者的不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構成要素不同:產品瑕疵不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缺陷,則含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

(2)主觀歸責原則不同:產品瑕疵主要使用過錯責任原則,即經生產者、銷售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只有存在主觀上的過錯,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產品缺陷則實行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兩種原則。

對銷售者實行的是過錯責任和特殊情況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對生產者則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只要造成損害,生產者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無論主觀是否存在過錯。

(3)賠償順序不同:產品瑕疵的賠償責任是先由銷售者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對於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向消費者賠償後才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因此,賠償順序有先後之分。而產品缺陷的賠償責任則無先後順序,受害人既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屬於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 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4)適用責任不同:產品瑕疵主要是適用違約責任,如果有侵害財產和人身權的事件發生,才適用侵權責任。產品缺陷則是既可以適用違約責任,又可以適用侵權責任,由受害的消費者選擇其中之一。

(5)訴訟時效不同:產品瑕疵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即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而產品缺陷的時效則有所不同。

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我在網上找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產品責任保險(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產品質量保證保險(product quality bond insurance)兩者的區別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承保由於產品出現質量問題,客戶需要退貨或重新置換新產品,而讓生產商蒙受的舊產品的損失,其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是產品本身的價值。產品責任險的保險標的是一種法律賠償責任,承保由於產品引起的第三者的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其賠償金額的計算基礎是法律規定的賠償金額。

從兩者的區別不難看出,產品責任險對生產商而言更加重要。產品質量所引起的損失相對可控,如一臺價值80美元的熱水器,由於質量不佳需要退貨,企業也只是損失80美元,而產品責任所導致的風險則無法估計,一件1美元的產品,可能導致100萬美元的賠償。

產品缺陷責任和產品瑕疵責任的區別是什麼? 10

5樓:最愛彩虹糖

1、產生依據不同

瑕疵與缺陷分別是二者的產生依據,瑕疵與缺陷的不同直接導致了兩種責任的區分。瑕疵與缺陷不僅是二者的區分標誌,也是兩種責任在產生依據上不同的表現。

2、性質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是一種單純的違約責任,是以當事人違反法定或約定義務為責任承擔前提,也可以說是一種合同責任。產品缺陷責任則是典型的侵權責任,又因生產者產品責任和銷售者產品責任的不同而區分為特殊侵權責任和一般侵權責任。

3、歸責原則不同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只要銷售的產品存在瑕疵,銷售者就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不論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也不論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在我國,生產者的缺陷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銷售者的產品缺陷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

4、責任主體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由銷售者承擔,受害人可直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或供貨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可向真正責任者追償,但不得以此向受害者抗辯,拒絕賠償。而對於產品缺陷責任,受害人既可向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生產者和銷售者之間再可根據實際情況追償。

5、免責條件不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未就銷售者產品瑕疵責任免責事由作出規定,但根據法定瑕疵的第二種情形,即「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可以推斷出,如果銷售者事先就「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這一瑕疵作出說明的,則可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對於產品缺陷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三種免責事由。

6、產生時間不同

產品瑕疵責任不以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只要產品售出,存在法定瑕疵即構成產品瑕疵責任。產品缺陷責任以造成一定損害後果為構成要件,因此只能在損害後果發生之後才可能成立,沒有損害後果則不可能產生產品缺陷責任。

7、賠償方式和範圍不同。

對產品瑕疵,銷售者應負責修理、更換、退貨以至賠償損失。對產品缺陷,生產者或銷售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0條的規定,賠償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及其他重大損失。

8、訴訟時效不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訴訟時效為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4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擴充套件資料

產品缺陷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生產缺陷,生產缺陷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因原料、配件、工藝、程式等方面存在錯誤,導致製作或最終產品上具有不合理的危險性;產品達不到產品規格要求,也即「不符合標準」。

2)設計缺陷,指產品在設計時在產品結構、配方等方面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3)經營缺陷,指產品在經營過程中存在不合理危險。如沒有適當的警示說明,運輸者、銷售者對產品缺陷有責任的,也屬經營缺陷。

特點1、產品瑕疵責任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當事人無權協商。

2、產品製造者、銷售者對產品瑕疵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責任。如果產品瑕疵屬於產品運輸者,倉儲者的責任,由產品製造者,銷售者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四十條 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二)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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