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則原則是,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則原則是???

2021-05-09 19:24:07 字數 4854 閱讀 9396

1樓:樂觀的

一、生產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產品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據以上規定,生產者只要其生產的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除了法定可以減輕或免除責任事由外,不論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者承擔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個同時存在的條件:

(1)產品存在缺陷。侵權責任法中沒有對缺陷產品作出定義性的規定,因此,實踐中可以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中有關缺陷的規定為依據判斷是否為缺陷產品。具體如何運用這項規定判斷產品是否存在缺陷,這要根據每個案件,每種產品的具體情況作出具體的分析判斷。

(2)缺陷產品造成了受害人傷害的事實。是指缺陷產品的使用過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損害,或者財產的損失。

(3)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確認缺陷產品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通常有受害人證明損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費缺陷產品造成的,要求生產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如果生產者不能舉證證明,則認定產品存在缺陷及缺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銷售者產品責任歸責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以上規定,銷售者只有存在下面兩種過錯時,才承擔產品責任:

(1)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即產品缺陷的存在是由於銷售者的過錯造成的。銷售者的過錯一般包括積極作為和不積極作為致使產品存在缺陷的情形。

(2)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說明銷售者有過錯,未能嚴格把好進貨關,銷售的是不能明確生產者的產品,因此其承擔的是因不能確定缺陷產品生產者的賠償責任。

2樓:星願下的期盼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就是因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而造成的關於賠償責任的承擔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如下:

1、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的;

②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2、第四十二條 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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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相關情況

據瞭解,產品責任歸責原則對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意義。

1、產品責任歸責原則不僅作為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以及免責事由設定的標準,更作為產品責任法律制度內在價值的集中體現。

2、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架構直接體現了國家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對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該國法律界對正義、效率、公平等法律價值的理解和運用。

總而言之,產品責任歸責原則的確立,為產品責任法的研究開闢了新的先機。

3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產品責任

歸責原則的型別主要包括: 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與絕對責任原則。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追究致損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以其主觀上存在過錯為前提條件,無過錯即無責任。適用這一原則,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包括(1) 產品提供者有過錯;(2) 產品使用者或他人因使用產品而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3)過錯的存在與人身傷害、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依據過錯責任原則的宗旨,作為受害者將要負擔起所有的舉證責任,證明以上三個要件全部成立,才存在獲得損害賠償的可能性。

過錯責任原則在適用過程中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即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提供合理的抗辯事由以證明自己在製造、銷售產品的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若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便推定其有過錯。這樣一來,原告只需證明所受損害是因使用被告提供的產品所致即可,而不必再去證明產品提供者存在過錯。

(三)嚴格責任原則, 是指只要產品存在缺陷並對消費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害,且因此使其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無論加害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相比,嚴格責任原則具有先進性。

(四)無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因產品缺陷造成的損害發生以後,不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有過錯,只要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即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已經不以「過錯」的存在做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前提了,在抗辯事由上也更加嚴格,僅以受害人故意與第三人行為作為免責條件。

關於無過錯責任原則與嚴格責任原則之間的關係,多數學者認為二者是相同的,但我認為還是應當將二者加以區別。嚴格責任這個概念產生於英美法系,無過錯責任這個概念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王利明教授在其著作《侵權行為法歸責原則研究》中認為:

嚴格責任不同於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都以保險的存在為前提的;而在嚴格責任中,並不一定要考慮一方是否有投保的事實。所以,英美法學者也大都將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區別開來[1]。足以表明嚴格責任並不是無過錯責任[2]。

無過錯責任的基本宗旨是要體現「對不幸損害之合理分配」[3],這與產品責任保險是緊密相連的,產品責任保險對促進生產,提高產品質量,轉嫁風險,保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五)絕對責任原則, 是指法定的責任,不需要考慮被告注意的程度或已經採取的預防措施,也不需要提供有關過失的證據,只要有法律規定應予防止的損害發生,就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4樓:浮雲笑看神馬

不同主體的歸責原則不同:

1、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1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他人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無過錯責任原則。

2、根據《產品質量法》42條「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此為過錯推定原則。

有關《產品質量法》的幾個問題

產品質量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5樓:易書科技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和歸責原則產品責任又稱產品瑕疵責任,是指產品的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產品的瑕疵給消費者及其他受害人造**身傷害或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以下簡稱財產)損害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產品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民事責任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

產品責任的基本特徵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它與一般侵權責任的區別在於:一般侵權責任加害人是單獨的公民或法人,而產品責任的加害人則可能是單獨公民或法人,也可能是多數公民或法人。而另一方面,產品責任與其他型別的特殊侵權責任也有不同,其表現在:

產品責任是由缺陷產品致人損害而承擔的賠償責任,其前提是產品存在缺陷,它加害於消費者的方式也是通過缺陷產品的使用或消費間接作用於消費者的人身或財產,並非加害人的直接加害行為所致。

產品責任的成立條件產品責任作為特殊侵權責任,其成立必須具備以下3個條件:

第一個條件,產品質量不合格,即產品存在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所謂質量瑕疵或者不合理的危險,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是設計上的瑕疵,即因設計的錯誤而使產品具有缺陷;二是製造上的瑕疵,即因生產零部件及組裝過程中使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三是指示上的缺陷,即生產者對產品的特點及使用方法未做適當說明或警告,致使消費者在使用產品時遭到損害。

第二個條件,產品的質量瑕疵在銷售時已存在。也就是說,消費者對產品的質量問題沒有責任,而生產者或銷售者沒有在銷售前消除產品瑕疵或不合理危險,從而違反了注意交易安全的義務。

第三個條件,由於產品瑕疵而給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造成了損害,而且產品瑕疵是造成損害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說,經營者承擔產品責任,要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的範圍包括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和人身損害。如果產品質量瑕疵僅產生產品本身價值的降低或未引起其他財產和人身損害,則屬於產品質量責任而不屬』於產品責任,這二者是有區別的。

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產品責任作為一種特殊民事責任,其歸責原則是指據以確定加害人承擔產品責任的理由和根據。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對產品責任主要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所謂過錯推定原則,也叫嚴格責任原則,它是指產品責任加害人不能證明自己對產品責任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時,可以推定其有過錯,從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使其承擔責任。

所謂舉證責任倒置,是指按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受害者請求賠償,本應由受害者負責舉證證明經營者有過錯;而質量責任認定則要求經營者提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不能證明自己沒錯就推定為有過錯,從而要承擔產品責任。

簡述我國產品質量法的基本法律內容?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質量責任包括

6樓:匿名使用者

b. 產品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7樓:匿名使用者

在不同領域不同國家對「產品」有不同的定義

在我國《產品質量法》中規定「產品」是指「經過加工、製作並用於銷售的產品。」《消費者權益保**》中界定為「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的商品」,可見後者的含義要廣的多。綜上所述,各國法律對產品的規定有如下共同點:

產品一般是指動產;多數國家立法未將初級農產品列入產品責任法範圍,原因在於農產品易受自然環境因素的影響,其產生的缺陷難以準確的認定,而且農產品沒有明確統一的質量形式;[4]產品一般是指有形產品。

對於我國在產品責任糾紛案件中適用的是何種歸責原則,法律規定並不明確,學術界也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在歸責原則問題上,很多學者都做了研究,但到目前我國還沒有出臺專門的產品責任法,司法實踐上比較混亂。

就是說產品除了問題是誰的錯 但是現在沒有明確的fal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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