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的銷售者都有哪些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求答案

2021-03-03 21:22:33 字數 5104 閱讀 2996

1樓:大溼胸你懂得

《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二節規定:

(1)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2)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生產者,銷售者有哪些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0

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質量有什麼責任?

2樓:啥玉

核心提示:產品的銷售者對產品質量負有建立並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等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下面,法律快車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於產品銷售者對產品質量的責任和義務。

根據《產品質量法》的第三十三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有: 1、建立並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採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於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相關法律依據 《產品質量法》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簡述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3樓:手機使用者

簡述銷售者產

品質量義務的主要內容?

答:銷售者產品質量義務主要有以下內容:

(一)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銷售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對生產者而言,它是使用者,其使用者的合法地位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對消費者而言,它是產品質量責任的潛在承擔者。因此,消費者必須對消費者負責,這就決定了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證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誌。

(二)保護銷售產品原有的質量。產品質量從根本上講,取決於生產者,但是,在銷售過程中,也可能造成產品原有質量的損害。因此,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其銷售產品的質量。

(三)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如果銷售者銷售這類產品,輕則對消費者不起作用,重則有損消費者的健康乃至生命。因此,從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出發,必須制止這種行為。

(四)其他義務。除以上所列義務外,,銷售者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要求;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偽造、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4樓:勤嬌太叔以柳

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驗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銷售者應當採取措施保持產品質量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銷售者銷售的產品其標示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規定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銷售者不得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

5樓:令狐卿戊懷

《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二節對消費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出明確規定:(1)銷售者應當建立並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進貨驗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產品進入市場,可以為準確判斷和區分生產者及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提供依據。

(2)銷售者應當保持進貨產品原有的質量。銷售者進貨後應對保持產品質量負責,以防止產品變質、腐爛,喪失或降低使用效能,產生危害人身、財產的瑕疵等。如果進貨時的產品符合質量要求,銷售時發生質量問題的,銷售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銷售者應當履行產品標識的義務。銷售者在銷售產品時,應保證產品識別符號合產品質量法對產品標識的要求,符合進貨時驗收的狀態,不得更改、覆蓋、塗抹產品標識,以保證產品標識的真實性。(4)銷售者的禁止性行為。

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不得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品,不得偽造和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生產者,銷售者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對嗎?

6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產品質量法》

第四條 生產者、銷售者依照本法規定承擔產品質量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必須根據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寫!!!

1、如果是暗標,招標檔案一般

規定不能有目錄!!

2、如果是明標,招標檔案沒有規定是否編寫目錄,那你就編寫一個吧!評標委員會能很有條理的看到你的投標檔案

3、如果不清楚可以打**給招標**機構或者招標人,問他們!!!

什麼是食品質量法?其規定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各有哪些?

8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是指法律、法規規定的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質

量方面應當承擔的作為和不作為的責任。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產品質量法》對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與義務作了如下規定:

(一)保證產品的內在質量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產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這是要求生產者在產品的設計、製造過程中按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在產品設計方面,確保各種係數做到安全可靠;在產品製造方面,確保精度要求;在產品標識方面,保證清晰、完整。沒有制訂標準的,應以人們使用、消費該產品不會給人身、財產帶來危害的要求作為判別依據。

(2)產品質量應當具備的使用效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效能上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產品的使用效能是產品存在的前提,其使用效能應達到在產品說明書中闡明的功效。當然,這要與產品標準一致。對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而使產品效能有缺陷,但生產者已說明的,生產者可免除承擔責任。

(3)產品質量符合在產品或者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產品的內在質量應當與生產者對自身產品作出的說明一致,與該產品的國家、行業標準一致,與實物樣品一致。

(二)提供符合規定的標識

生產者所提供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生產者對產品質量以合格證、合格印章方式做出保證,證明產品質量檢驗結果符合出廠要求。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2)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其目的是讓消費者識別產品,特別是使用同種商標的聯營企業地產品質量存在差異,產品質量出現問題後,可以找到生產者。

(3)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相應予以標明。

使用者及消費者由於用途不同,對產品在某些方面的效能要求就不同。法律規定生產者標明產品的各項指標,有利於消費者合理選擇,合理使用。

(4)限期使用的產品,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另外,如果生產者生產的產品是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的,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三)符合產品包裝的要求

生產者的產品包裝,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特殊產品的包裝,《產品質量法》第16條規定:劇毒、危險、易碎、儲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必須符合相應要求,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等。

(四)不得生產假冒偽劣產品

《產品質量法》規定,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生產者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銷售者是產品流轉過程中的重要主體,在保證產品質量方面具有重要地位。因此,法律規定銷售者應承擔以下產品質量義務:

(一)執行進貨驗收制度

銷售者應當執行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合格標識。通過產品質量驗收,可以確定產品流轉過程中產品質量狀況,保證銷售產品的質量,也能夠分清生產者和銷售者的責任。

(二)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銷售者在進貨後在向使用者、消費者**產品之前的一段時間內,應當根據產品的性質、特點採取必要的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如果進貨時產品質量符合要求,而銷售時出現缺陷,銷售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銷售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

銷售者最重要的義務,是保證所銷售的產品符合規定的質量要求。不銷售假冒偽劣產品,對使用者和消費者來說,銷售者這一義務是最直接的。對此,《產品質量法》規定:

1.銷售給使用者、消費者的產品不失效、不變質。

2.銷售者所銷售產品的標識應符合下述規定的要求:不得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不得偽造或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

3.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

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提高產品質量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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