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調解書不許對另案當事人主張任何權益是否違法

2025-07-27 20:41:05 字數 1070 閱讀 6768

1樓:天津刑事推薦官

是的。

民事調解是指當事人通過自願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調解達成協議後,會由人棗陸民調解員或者律師等單位出具乙份《調解書》,作為調解協議的書面記錄。該《調解書》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達成後,一般可以代替訴訟判決、仲裁裁決等方式解決糾紛。

關於您提出的問題,乙份民事調解書不允許對未參與調解的當事人主張權凳謹頃益是合法的。民事調解是一種自願協商的方式,只針對參與調解的當事人,無法對未參與調解的其他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或者主張權益。如果未參與調解的當事人認為調解協議對其造成了不利影響,可以通過其他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協議所涉及的權益和責任,應該是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果調解協議違反法律規定或者公序良俗,或者存在違背當事人真實意願、被迫或者不公平等情況,晌陸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請求撤銷調解協議。

2樓:青島英茂匯

是的帆悉。

調解書生效以後,如果調解書違反了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有違法的內容,當事人仍可以申請再審。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就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與判決書和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調解書送達後,就產生以下後果:當事人不能以經過調解解決的同一事實和理由,對另一方再行起訴。

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態枝乎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搭改。

調解書確認的事實,一般不能作為另案判決的事實依據.

3樓:丹丹譜法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交行四川分行、華西**所述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1993)川民調字第1號民事調解書,系另案審理中法院基於當事人達成的和解協議作出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認定本案當事人訴請的房屋能夠確權的事實依據。

調解書所確認的事實,猛銀猛若無其他證據佐證,不能作為另案民事裁判的事實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244號交通銀行股份****四川省分行、華某**股份****與被申請人四川省某某礦產進出口公司、楊某某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糾紛一案搏旅再枝橋審民事裁定書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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