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調解書是先撤銷還是先申請再審

2022-01-09 00:08:33 字數 3738 閱讀 6185

1樓:折翼天使

直接到法院起訴即可。

法律仲裁和起訴有區別嗎?

2樓:匿名使用者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仲裁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是否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到哪家仲裁機構、由誰來主持糾紛的解決等,都可以由當事人來自主選擇,主持糾紛解決的仲裁員都是各行業的專家學者。訴訟則實行級別、地域管轄,審判庭的組成也由人民法院指定。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孃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民事糾紛,而法院是可以受理刑事、行政訴訟的案件。

四、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式。

五、 仲裁庭審理案件具有「保密性」,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六、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

訴訟和仲裁有區別嗎

3樓:華律網

仲裁機構與法院區別主要有:一、性質不同。仲裁是由仲裁機構即仲裁委員會受理。

而審判則由人民法院負責,法院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機關。二、對案件的管轄不同。仲裁機構對案件的管轄權是基於雙方當事人的授權,沒有仲裁協議或仲裁協議無效的案件,仲裁機不能受理。

而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則是強制管轄,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就可依法受理案件。三、審理組織的組成原則不同。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是由當事人各方選定或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機構指定,其組成是基於當事人的選擇,而審判庭的組成則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無權過問,只能依法定程式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仲裁庭審理案件一般不公開進行,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五、仲裁依法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仲裁庭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而法院審判則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判決不服可上訴於上一級人民法院。

4樓:法律快車

仲裁是指買賣雙方在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簽訂書面協議,自願將糾紛提交雙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決,以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仲裁協議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在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它通常作為合同中的一項仲裁條款出現;另一種是在爭議之後訂立的,它是把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給仲裁的協議。

這兩種形式的仲裁協議,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三類,前者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後者涉及刑事犯罪,由**當局控告疑犯。

5樓:大律師劉勇

您好:看了你的問題做如下答覆:

1.管轄不同。仲裁是協議管轄,而法院訴訟是強制管轄。

仲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為原則,必須有雙方事前或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依法受理,並在此種情況下,法院無權受理此案件;而法院訴訟不必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或者雙方達成訴訟協議,只要-方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法院就可以依法受理爭議案件。仲裁不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而法院訴訟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雙方有權選擇任一合法成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不同的仲裁機構之間無任何隸屬關係;而訴訟只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無權選擇法院。

2.仲裁庭和法院審判庭的組成方式不同。仲裁可由當事人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並自主選定或者委託指定仲裁員,而法院訴訟當事人不能選擇審判庭的組成方式和審判員。

3.審理不同。除特殊情形外,訴訟實行公開審理,而仲裁注重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一般實行不公開審理。

4.制度不同。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不存在上訴或再審,也不得向法院起訴。

當事人只有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確實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核實,方可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而我國法院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不服法院判決可以上訴或者申訴。

5.境外執行不同。法院判決在境外執行一般需要判決地國與執行地國簽訂有司法協助條約,或者有共同確認的互惠原則;仲裁裁決在境外執行,如果是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締約國執行,則會比較方便。

由於仲裁和調解、訴訟具有上述不同,因而也就產生了仲裁收費比較低,結案比較快,程式比較簡單,氣氛比較寬鬆,當事人的意願得到了廣泛尊重等特點。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滿意求接受。

6樓:

您好!1.兩者處理糾紛的機構不同。

仲裁由當地仲裁委受理,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訴訟由法院受理,監督機構是檢察院。

2.一旦合同雙方約定選擇仲裁解決合同糾紛,就不能到法院再進行訴訟。

3.仲裁按照自願原則,訴訟則不以另一方意志為轉移。

4.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只能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法院則可以受理各類糾紛。

5.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制,申請撤銷時法院一般不再從實體進行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

6.仲裁庭審理案件通常案情不公開,裁決不公開;人民法院實行案件公開審理原則,但依法不應公開審理的除外。

7.兩者收費不同。

訴訟費用在規定情形下可以減交、緩交、免交,而仲裁費沒有相應規定。

希望對您能有幫助,祝您的問題能夠早日解決。

7樓:戚廣利

儘管現在的仲裁製度系由法律確定其法律地位,並有著更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但仲裁起源於商事自治的特性仍保留並體現在仲裁的每個環節中。在實踐中,仲裁和訴訟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1、受案範圍不同。仲裁側重於商業交易引起的糾紛,對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等具有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仲裁機構不予受理。行政爭議也不在仲裁機構的受案範圍之內。

2、仲裁需依據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或在合同中訂立有明確的仲裁條款。同時,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必須明確約定仲裁機構,否則視為無效。

3、審理人員不同。訴訟案件由法院指定法官審理,當事人不能選擇法官。仲裁案件中,當事人具有一定範圍內自主選擇仲裁員的權利,而仲裁員自身,可能是律師,可能是學者,也可能是業界專家,這使得仲裁員看待事情的角度和法官會有所不同。

4、審理程式不同。仲裁製度是一裁終局的,不存在訴訟中的二審或再審情況。在實踐中,仲裁機構對於程式的掌握也比法院更為靈活一點。

8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

一、如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進行訴訟,即你自己已放棄了訴訟的權利,所以認為仲裁和訴訟可並存是錯誤的。

二、機構不同,仲裁委是由人民**組織有關部門(法制局)和商會統一組建,其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機構人員兼職從事;法院的機構是國家法律的審判機構。簡單地說,仲裁就是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就約定以後出現糾紛時叫某仲裁機構做「孃舅」,一旦裁定對雙方都有法律效力。

三、程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申請撤銷時法院不會從實體處理中審查,如程式中有明顯錯誤時可以撤銷。訴訟如對一審不服還可以上訴,二審不服可在二年內申請再審,法院有相關的法定監督機構和救濟程式。

四、收費不同,仲裁費沒有規定可以減交、緩交、免交,法院有規定。仲裁費比訴訟費高,如二萬元的糾紛,仲裁費是 1350元,訴訟費是 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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