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未查清的財產怎麼處理

2025-07-17 17:30:10 字數 1661 閱讀 6545

1樓:華律網

原則上,離婚後夫如悉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逗禪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山橡塵,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2樓:手機使用者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 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歲租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和雀盯得的財產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喚和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對非法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離婚時財產歸屬無法查清怎麼辦

3樓:週六八

法律分析: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所謂的有力證據可以理解為不容置疑的證據,對那些存有疑點無法排隊的證據不應視指盯為有力證據。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簡逗搭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攔拿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離婚的時候財產怎麼清查

4樓:滬深刑事貓哥

夫妻雙方離婚 ,如果對財產分割等問題有爭議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而要想對財產進行分割首先要知道共同財產有哪些,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情況下 夫妻共同財產 都掌握在一方的手中,另外一方對財產狀況並不瞭解,這種情況下如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調查關乎到弱勢一方的切身利益。 首先,在離婚前,應儘可能多蒐集財產線索。比如通過謹扒沒對方放在家中的物品順藤摸瓜,蒐集到對方的銀行卡號、**、**賬戶、保險購置情況。

其次,在案件立案之後,除了已經有證據能夠證明的財產比如車輛、部分房產等財產外,可以對不知具體內容的財產線索申請法院調取或者出具調查令。比如申請對銀行流水及****賬戶進行調查或者向律師出具調查令,由律師調查。通過財產調取除了可以知道現存多少財產,還很有可能會發現對方是否有轉移、祥納隱匿、變賣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

比如,在銀行流水中發現有大額資金轉出且對方說不出合理理由。另外,還可以委託律師在立案之後對對方名下的房產資訊進行調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此高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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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被侵佔怎麼辦,離婚時被侵佔的財產能追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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