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小超超
實際中,公司變相強迫員工加班主要表現為公司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員工在8小時內無法完成工作任務,而為了完成公司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員工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員工不得不加班。
反抗嗎?其實很多的時候我們是不能反抗的,但是偶爾看準時機,也可以一試,比如真正遇到急事的時候,如實的向領導回報,相信聰明的領導也知道員工的難處,當然了,總有事情是不可以的,時間長了便會引起領導的懷疑。
家人的後勤工作要做好。加班了,晚回家,最擔心牽掛自己的還是家人,提前乙個**,把加班的安排,或者是什麼時間能回家告訴自己的家人,別讓他們多擔心。
俗話說的好,法不責眾。當鍵爛乙個人提前走的時候,也許會受到老闆的訓斥,可是如果大夥都一起走掉了,老闆訓斥誰?都把人得罪了,公司還如何運作?
當然在聯合同事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隱蔽,注意方法,否則被老闆發現的時候第乙個死的就是你。
旁敲側擊。加班時有機會可以適當的對領導關心一下。「領導,這麼晚了,你吃飯了嗎,要不待會請你吃個飯吧」聰明人都知道這話裡的含義,既表明了對領導的稿褲關心,又說明了該下班了,不得罪人。
很多時候無奈還是要繼續堅持,人不能沒工作,工作就有加班,而我們能做的就是想辦法儘量的減少加班的次數,也讓我們自己得到很好的休息。休息不好,如何工作?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在加班的時間以及稿敬漏勞動報酬上違反了國家法律的相關規定,你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的仲裁。
2樓:偉大還明澈的小拉布拉多
公司強制加班的情況下,勞動者有權拒絕。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枝睜以延長工談滾作時間,對於延長的工作時間,可以採取給予加班猛侍歲補助或者調休的方式予以補償。對於加班時長,每日不得超過乙個小時。
如果加班時間過長造成勞動者身心健康受損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公司總是無故加班,該不該和老闆反抗?
3樓:網友
看你想不想幹了,如果不想幹了就可以和老闆反抗,想繼續幹下去就得忍著。
4樓:情感導師素顏
其實如果加班的話是正常給你加班費的話,那麼我覺得沒必要去反抗梁手碰。因為你的加班也帶給了你一定的報酬,也就是付出得到了薯悶回橡談報。
5樓:小貓作曲家
個人覺得應該跟老闆反應一下,加班如果有工資的話還是可以接受的,可以好好跟老闆溝通一下。
公司可以強迫加班嗎
6樓:符志峰
法律分析:不能。用人單位違法安排職工加班加點,必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頃攜罩其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雀鬧,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1小時罰隱豎款100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公司被迫加班怎麼辦?
7樓:帳號已登出
被迫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但是不需要太多的證據。一般來說,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接到舉報之後,會主動去開展調查的,所以不需要太多證據。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九條搏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勞動者認為用人單位侵犯其勞動保障虛派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屬實,為查處重大違反勞動保障法律、基譽餘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提供主要線索和證據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以上律師普法內容,供參考瞭解。由於每個案件或糾紛的發生背景都不一樣,解決方式可能不同,為了更好的幫您解決問題,保障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直接諮詢律師詳細說明情況,讓律師為您提供解決方案。
一些企業變相加班,沒有加班費該怎麼辦
可以拒絕加班,並向勞動監察投訴,或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
公司無故要求歇工,變相是要求我自己離職我該怎麼辦
公司不得無故要求歇工,因為勞動權利是憲法保障的權力。變相讓勞動者辭職,這屬於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如果確實屬於訂單減少,生產用工需求減少的,用人單位需支付最低保障工資。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因此,企業以 停工 作為違紀的處罰手段是有問題的...
以調離崗位為由,變相辭退,我該怎麼維護我的利義
用人單位調整崗位合法的,應當接受。工作內容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一般而專 言,調整崗位應當屬協商一致並變更合同,但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二 項和各地司法實踐,屬於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崗位,屬於用工自主權,勞動者應當服從 一 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 二 調整崗位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