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離職申請經理直接不讓上班合不合法?

2025-06-19 23:50:16 字數 5144 閱讀 9644

1樓:網友

如果您已經正式提交了離職答絕申請,並且符合公司的離職政策和流程,那麼經理沒有權力直接不讓您上班。否則,這可能會構成僱主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如果您有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那麼您有權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繼續履行工作職責,除非您和公司達成了雙方同意的協議,祥蘆或者經過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終止工作關係。

建議您與經理進行溝通,瞭解具體情況,如果遇到困難也可以諮詢勞動仲裁部門或律師幫助您謹舉帶解決問題。

2樓:網友

在中國,經理不能僅憑個人意願拒絕員工上班,因為這涉及到勞動關係的基本原則和法律規定。

根據中國《勞動法》第五條的規定,勞動關係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平等、自願的原則,員工享有平等就業和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而中國《鍵虧派勞動合稿賀同法》第十條也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空哪限制勞動者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員工如有合法的離職申請,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員工離職,包括禁止員工上班或強制員工辭職等。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員工上班或強制員工辭職,這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員工離職涉及到違約金或其他法律糾紛,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向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申請解決,但不能通過禁止員工上班或強制員工辭職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目的。

離職申請已經提交,公司老闆不批准應該怎麼辦?

3樓:好的情感需要互相成全

職工不需要擔心,只要你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離職,在時間到了的時候就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管老闆究竟有沒有批准。因為員工與公司是平等的,員工可以申請離職,而公司也可以開除員工。

員工該怎麼辦呢?

員工不需要這麼的擔心,如果處於試用期,就可以在試用期結束的前三天提出離職申請。如果是正式員工。

就可以提前30天提高書面的離職申請,然後就可以自動離職。

不需要真正獲得領導的批准。因為員工與公司之間的關係是平等的,不能被公司壓迫。但如果沒有提前30天提交離職申請書。

員工就直接走人了,就有可能給公司帶來一些經濟上的損失,這部分的費用就需要由勞動者承擔。從中可以看出勞動者一定要多看有關於勞動法。

的知識,這樣才能正確地提出離職申請,並且還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尋求幫助。

如果感覺直接走人很不禮貌,而也不敢和公司正面對上,就可以去勞動保障部門尋求幫助。只要員工能夠提交相應的證據,保障部門就會派人進行協調,不會不管你。還不行的話就只能去申請勞動仲裁。

利用法律的**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離職之後,公司也是需要將工資結清的,如果不給工資的話,員工還可以申請補償。勞動法能夠維護好勞動者的權益,所以員工一定要和公司簽訂相應的合同。

但如果沒有合同,這更是一件好事,可以直接去申請勞動仲裁,讓公司賠錢。

總結。現在網路上的知識是非常多的,只要有某些不明白的問題,就可以去網路上搜查,肯定能夠找到答案。也可以在網路上提出問題,也會有熱情的網友進行。

比如這種離職的問題就可以問一問網友,不要擅自做決定。

4樓:簡簡單單百事通

這個時候你可以儲存好證據可以去當地的勞動局申請仲裁,只要你提出離職申請公司是沒有權利不批准的。所以直接通過勞動仲裁來讓老闆同意。

5樓:山西巨集盛星辰

這個時候可以直接報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是因為你已經提交了離職申請,但是公司不予以批准,這種行為就違反了勞動法的內容和規定。

6樓:超級開心哦是

可以在提交了離職申請乙個月之後交接工作走的,根據勞動法律,只要提前乙個月申請離職了,乙個月之後可以正常的離開的,不需要公司批准的。

7樓:王芳芳麼麼噠

可以主動和對方去商量,也可以把自己的辭職理由告訴對方,希望對方可以理解,也希望對方給自己乙個機會,說一些好聽的話。

離職申請報告剛上交,總經理就同意了,就不讓幹了,但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我應該怎麼辦?

8樓:

摘要。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主動和經理溝通,您的經理如果同意您繼續就職,可以考慮撤銷離職。您可以與經理商定乙份書面協議,表明您撤銷離職,並重新回到原來的職位。

協議應當包括您收到的相關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的情況,以及您未來的工作條件。 此外,如果您的經理拒絕您撤銷離職,您可以考慮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重新錄用或恢復原職務。

離職申請報告剛上交,總經理就同意了,就不讓幹了,但還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我應該怎麼辦?

請問是還想在該公司繼續工作嗎?

如果是這種情況可以主動和經理溝通,您的經理如果同意您繼續就職,可以考慮撤銷離職。您可以與經理商定乙份書面協議,表明您撤銷離職,並重新回到原來的職位。協議應當包括您收到的相關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和其他福利的情況,以及您未來的工作條件。

此外,彎沒如果您的經理埋笑納拒絕您撤銷離職,您可以考慮向公升閉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重新錄用或恢復原職務。

公司一直拖著不給辦理離職手續

9樓:kr奇異果

根據合同法,只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拖著不給你辦理保險、工資等離職手續,你可以依法請求勞動仲裁委仲裁或直接去當地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單位確實因為人員不在沒法給你辦理,建議你可以先口頭進行協商。畢竟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都需要付出時間成本。

10樓:韓飛

1、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你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11樓:網友

如果你想簡單點,就直接請假到發工資後幾天,直接走人,至於去勞動局那,我個人覺得我們等不起。

12樓:法律快車

公司拖著不開離職證明有三種解決方法:

一、與原公司協商處理;

二、投訴到公司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

三、提交仲裁。

不出具離職證明,同時可以索賠: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二、勞動者有權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協調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三、勞動者有權向當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提起賠償之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出具離職證明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勞動者是否交接並非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的前提條件。但可以在勞動者辦結工作交接前拒付經濟補償金。不僅要出具離職證明,還要辦理社保轉移。

不出具離職證明,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13樓:幹人事的張哥

公司不給開離職證明?這事由不得公司任性。

14樓:粉梔子花

我這月也碰到這個問題。我找到新單位了 要我一週內上班了但是原來單位我三月一日剛提辭職單位非要我坐到月底。新單位我非常滿意萬一我走不了新單位又等不及我不是錯失了跳槽機會 我是做行政的 若果一直不給我提前走我可以不理他直接走嗎。

經理提了離職公司不批怎麼辦

15樓:

摘要。在這種情況之下最好的一種解決方法,其實就是重新提交兩次,總共達到了三次之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

1.之所以選擇重新提交兩次必須要達到三次,是因為我們國家是有相關方面的規定的,只要公司在第3次不同意的情況之下,員工就有了自動離職的權利。

2.必須要注意一點的是,在辭職的時候一定要書面進行呈遞報告,這個這樣才是有效果的。

如果你還有相關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的話,可以隨時來找我的,我來幫助你進行解答。[吃鯨][吃鯨][吃鯨]

經理提了離職公司不批怎麼辦。

在這種情況之下最好的一種解決方法,其實就是重新提交兩次,總共達到了三次之後就可以自動離職了。1.之所以選擇重新提交兩次必須要達到三次,是因為我們國家是有相關方面的規定的,只要公司在第3次不同意的情況之下,員工就有了自動離職的權利。

2.必須要注意一點的是,在辭職的時候一定要書面進行呈遞報告,這個這樣才是有效果的。如果你還有相關方面的問題想要諮詢的話,可以隨時來找我的,我來幫助你進行解答。

吃鯨][吃鯨][吃鯨]

所以不管在公司 職位多高 書面提出辭職 30天后就能自動離職 是嗎?

對的,這是國家保護員工的一種權利。

那我在問一下 30天有包含節假日嗎?

包含節假日的。

就是說假設我1/30提離職 2/28就能正式離開公司 是的吧。

是的,這是你的權利。

好的 謝謝你。

沒事的方便的話給個評價哦謝謝啦。

公司以各種理由不讓辦理離職手續

16樓:李俐

正常情況下,離職手續,當事人應該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向單位申請離職,才可以離職,如果當事人有急事,也可以與單位協商,如果單位有違法的,可以直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之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單位不予當事人依法離職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第三十六條用人仿拿州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備蔽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敏隱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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