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律之鷹
如果不定期的話,除了有勞動合同法第條的情形,否則公司不能解除與員工的合同,也就是公司被束縛住了。
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數液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早核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陸畢掘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勞動合同比較方便。
縱橫法律網 楊衛律師。
3樓:華ai冀
哪有不定期的合同???
公司簽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員工有哪些好處
4樓:知道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好處與壞處。
5樓:帥岑寶紫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用人單位法定解除勞動合同(詳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三年合同,該不該籤,籤公司的三年合同對我有什麼壞處和好處?我叔是總經理,前兩天他問我要不要籤三年合同,他說簽了之後過了
繳納的養老保險這些都要賠償給單位 這個是嚇唬你的,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不可能要個人賠償,不交公司就違法。單位培養新人每年要1w多 看下面勞動法的規定吧。瞭解後籤不籤自己決定了。勞動合同法第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大家來說說該選擇乙個怎樣的人相處一生
你愛ta,ta也愛你,你們彼此珍惜彼此關心彼此體貼彼此照顧,最好還能有共同的愛好,有聊不完的話題,可以共同生活的很好,那樣就可以相處一生了。你愛而且愛你的 有孝心責任心的 心胸寬廣的 不做壞事的。對自己和對方都負責人的!負責任就是不去傷害對方,讓對方幸福!找乙個他對他自己負責也對別人負責的人。踏實本...
對於乙個公司來說,規定嚴格有錯嗎?該怎樣讓員工接受嚴格的規定呢?
乙個公司有嚴格的管理制度是必然的,有句話沒有規範和標準是做不出來的,站的位置,人的想法,員工應該站在老闆的位置上去質疑事情,如果他是老闆應該能做到,老闆也想站在員工的立場上想我如果員工這個問題我應該怎麼做,學會換位思考,困難的問題就解決了。如何使員工遵守規章制度涉及面廣,與員工的工作環境 企業文化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