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作業,求幫助,請求幫助,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2025-05-29 07:20:25 字數 2507 閱讀 5841

1樓:空巢青年夢咕

你好:現在你不用還這個債了。

幫忙我做一些選擇題,我也是幫別人做的······關於民事訴訟法的······

2樓:網友

[題型]:單選。

1. 在民事訴訟中,作為原告和被告的當事人(b.必須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但並不一定必須具備行為能力)

2. 在督促程式中,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後,在下列哪種情況下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式? (b. 債務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提出書面異議)

3.民事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包括(b.提起訴訟)

4.民事訴訟中的指定期間是一種(b.可變期間)

5.人民法院向被告傳送起訴狀副本的期間為立案之日起(日內)

6.上訴人申請撤訴,是否准許(b.取決於二審法院的裁定)

7.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在訴訟中當事人可以委託(人)**訴訟。

8.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b.裁定終結訴訟)

9.當事人可以對下列哪組的全部人員申請回避? (b.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10.在公示催告程式中票據持有人是指下列哪個選項中所列的人? (b.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前的最後持有)

11. 我一中級法院受理了一英國人向南韓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訴送,應適用(b. 中國)民事訴訟法。

12. 自然人在取得訴訟行為能力以後,訴訟權利能力不消滅(b. 訴訟行為能力有可能喪失)

13.當事人委託訴訟**人後,(b. 可以出庭也可以不出庭)

14.孫某親自看見趙永將劉三家的小孩劉娃打傷了,在劉娃訴趙永的侵權之訴終,孫某可以作(b.證人)

15.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將訴訟文書交他的 (b.同住的成年親屬)

16.下列訴訟文書不適用留置送達的是(b.調解書)

17.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 (b.二次)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拒傳。

18.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案件公告送達的,公告期為 (個月)

19.當事人8月8日收到一審判決書,8月18日其所在地發生水災使交通中斷,8月23日障礙消除,8月24 日當事人申請順延上訴期限。經法院審查,當事人上訴期限應順延(天)

20. 提起選民資格案件的人被稱為(b.起訴人)

奇怪了,為什麼都是應選b呢?

急求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作業?哪位高手解答能否詳細點?非常感謝。

3樓:網友

天哪,這麼多問題才給十分,乙個問題兩分都不到,你太摳了。

一、第一次仲裁條款無效,仲裁條款需明確雙方協議的仲裁機構。第二次仲裁協議有效。自己去找仲裁法中相關條文。

二、第二次仲裁協議有效。自己去找仲裁法中相關條文。

三、直接訴訟不可取,因為有仲裁協議排除訴訟管轄。此為商事仲裁原則。

四、法院受理不可取,因為有仲裁協議排除訴訟管轄。此為商事仲裁原則。

五、上訴理由不成立,仲裁法原條文。

六、被告有上訴權,因此事雙方預設不適用仲裁協議。

真不知道你還想怎麼詳細點,就是仲裁法的兩三條條文而已經。算了,我找來給你貼上:

第18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20條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應當在仲裁庭首次**前提出。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六條 仲裁協議約定由某地的仲裁機構仲裁且該地僅有乙個仲裁機構的,該仲裁機構視為約定的仲裁機構。該地有兩個以上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其中的乙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不能就仲裁機構選擇達成一致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七條 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請求幫助,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4樓:夏小瀨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查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律規定程式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民事訴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民事訴訟法作業(簡答題)

5樓:網友

擦。。。好眼熟。。。以前做過。。。校友?-

關於民事訴訟法的三個題,求幫助。

6樓:陳金鑫

1(1)可以徑自改判。

2)不可申請再審,針對婚姻訴訟。

3)法院應受理,進行審查。

2(1)可以提出申請回避。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法院可以中止隱拆(非終止)訴訟,但應儘快回覆審理備攜巧。

3做法錯誤仿鍵,院長有權提起審判委員會決定是否再審,但不能徑自決定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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