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程式,關於民事訴訟法調解制度的幾個問題???急急急

2021-07-28 21:52:39 字數 972 閱讀 6255

1樓:匿名使用者

爭議不大,有調解可能的,就可以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即可

2樓: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發生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法院調解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對當事人進行法制教育思想疏導工作的活動;二是指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在辦案過程中,主持和引導當事人用平等協商的辦法解決糾紛,達成協議,終結訴訟的一種方式。

法院調解制度是建立在當事人處分權基礎上的,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和法院行使審判權相結合的產物。

法院調解應當遵守以下三條原則:即自願原則,查明事實﹑分清事非原則﹑合法原則。

自願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當事人自願原則應當包括程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前者是指當事人主動向人民法院申請用調解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或者同意人民法院為他們做調解工作解決糾紛。後者是指當事人雙方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必須是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

這三條原則對法院的調解活動都具有指導作用,但這三條原則並非處於同等重要的位置,這中間居核心位置的是自願原則。《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當事人自願,不得強迫」,即程式意義上的自願和實體意義上的自願,從審判實踐來看,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定是實現了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二是當事人一方放棄或減少某些訴訟請求,或者對方在實體權利上作某些讓步,但無論哪一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雙方自願的結果,是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而不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事實清楚,分清是非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根據和基礎,案件事實清楚,才能分清是非曲直,明確當事人的責任才能有理﹑有據地說服教育當事人,才能結合案情,正確貫徹執行政策法律,保證案件質量。

合法原則是做好調解工作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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