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的一些問題,民事訴訟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2022-11-03 18:10:20 字數 3980 閱讀 7908

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你的敘述不是很詳細,但正常情況下:

1、申請人提供10萬保全對方車輛,申請人的訴訟請求應該不低於10萬;

2、對方如果依據第95條讓法院解除保全,應該提供不低於申請人訴訟請求數額的擔保,在本案中,應該不低於10萬;

3、如果法院裁定中認定對方提供了1萬的擔保就解除了保全措施,應該是不正確的。

4、但你要注意的是對方提供的擔保是不是除了1萬元還有其他的擔保,比如說其他財產擔保或者人保。

不知以上回答是否能解釋你的疑問,但通過你給的資訊也就能解釋這麼多了。

2樓:魯春雨律師

首先你要明白這裡面的原理。

財產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被告在訴訟中轉移財產以保證能夠執行裁判文書用的。因此,法律規定了「保全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訴訟請求請求支付的價值」這個規則,為防止原告濫用這個權利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法律還規定「保全不當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律規定了原告申請保全時應當(或應法院要求)提供擔保,目的是保護被告的請求賠償的權利。

在被告提供擔保(擔保物的價值、擔保人承諾的擔保價值不小於原告的訴訟所請求的價值)時,財產保全的目的就已經實現,再「保全」已屬多餘,為不侵害被告的合法權益(如銀行賬戶需要正常做生意;房子需要出賣),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所以,原告與被告提供的擔保是兩個性質,法院的裁判是有依據的。

3樓:狐小粒兒

你訴訟標的涉及多少錢?如果低於10000元肯定可以解除保全。

另外,法院裁決不需要依據,人家有自由裁量權。你對裁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法院亂搞你也拿法院沒辦法。

民事訴訟程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4樓:水果和沙拉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準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準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

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瞭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正式**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人、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

同時宣佈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4.**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核對的順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核對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所。當事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核對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行政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對於訴訟**人應當查明其**資格和**許可權。核對完畢由審判長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

當事人有訴訟**人的,可以由訴訟**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它是指在法庭審理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在審判人員的組織下,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的活動。《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47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可以逐個出示證據進行質證。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證據不得在**時公開質證。

根據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第51條的規定,當事人質證的順序是: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進行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與被告進行質證;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進行質證。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審理程式具體有以下程式:1、當事人提起訴訟;2、法院經審查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等等。

民事訴訟中的問題 30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參照民事糾紛來處理:

一,民事糾紛的解決途徑:

1,自力救濟:

(1)自力救濟,包括自決與和解;它是指糾紛主題依靠自身力量解決糾紛,以達到維護自己的權益。

(2)自決是指糾紛主題一方憑藉自己的力量使對方服從;和解是指雙方互相妥協和讓步。

(3)兩者共同點是,都是依靠自我的力量來解決爭議,無需第三方的參與,也不受任何規範的制約。

2,社會救濟:

(1)社會救濟,包括調解(訴訟外調解)和仲裁。他是隻依靠社會力量處理民事糾紛的一種機制;

(2)調解是由第三者(調解機構或調解人)出面對糾紛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說和,用一定的法律規範和道德規範勸導衝突雙方,促使他們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解決糾紛的協議;

(3)調解協議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具有合同意義上的效力;

(4)仲裁是由雙方當事人選定的仲裁機構對糾紛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

(5)仲裁不同於調解,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6)仲裁與調解一樣,也是以雙方當事人的自願為前提條件的,只有糾紛的雙方達成仲裁協議,一致同意將糾紛交付裁決,仲裁才能夠開始。

3,公力救濟:

(1)公力救濟是指訴訟;

(2)民事訴訟是指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以審理、判決、執行等方式解決民事糾紛的活動,以及由這些活動產生的各種訴訟關係的總和;

(3)民事訴訟動態地表現為法院、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靜態地則表現為在訴訟活動中產生的訴訟關係。

二,民事糾紛的定義及調整範圍:

1,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可處分性的),是處理平等主體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所以所有違反這一概念的行為就會引起民事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一類是財產關係方面的民事糾紛,另一類是人身關係的民事糾紛;

3,其解決機制有自力救濟、社會救濟、公力救濟。

7樓:

你將保險公司和銀行追加成被告就行了。

8樓:桐荏通清雅

協商法院?一般合同中都規定了爭議發生時管轄法院。如果沒有,合同簽約地,侵權發生地,合同履行地,營業場所註冊地均可以提起訴訟。如果法院審查不屬其管轄會移送審判

9樓:閆意賞曼吟

你好,可以,但必須是選擇明確、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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