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2021-07-08 23:15:20 字數 4647 閱讀 7386

1樓:戚廣利

民事訴訟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民事案件事實的依據。根據法律規定,證據可分為以下幾種:

①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

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②物證。指能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

③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影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④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⑤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⑥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⑦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2樓:網球寶貝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3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4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凡是用文字、符號、圖畫在某一物體上表達人的思想,其內容可以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書證。

(2)物證。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證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稱為物證。

(3)視聽資料。凡是利用錄影、錄音磁帶反映出的影象和音響,或以電腦儲存的資料來證明待證事實的證據,稱為視聽資料。

(4)證人證言。訴訟參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關情況,應由人民法院傳喚,到庭所作的陳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書面陳述,稱為證人證言。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在訴訟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關於案件事實的敘述,稱為當事人陳述。

(6)鑑定結論。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某些專門性問題,指定具有專業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從而作出科學的分析,提出結論性的意見,稱為鑑定結論。

(7)勘驗筆錄。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為了查明案情,對與爭議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親自進行勘查檢驗,進行拍照、測量,將勘驗情況和結果製成筆錄,稱為勘驗筆錄。

5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樓:棟天賦

民事訴訟證據在學理上有三種分類結果,即本證和反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其中,本證和反證是以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為標準分類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絡為標準進行分類的;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以證據的**不同分類的。

民事訴訟證據有哪些分類?

7樓:華律網

1、書證;2、物證;3、視聽材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我國法律關於證據種類的分類有哪些

8樓:暴走少女

一、民事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

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

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

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可以通過派生證據,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

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行政訴訟證據的種類:

1、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用錄影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

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

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

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

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

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

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

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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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證據種類

9樓:耳機壞了的耳朵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八種證據:

(一)當事人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10樓:小善col小

證據有下列幾種: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11樓:匿名使用者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2樓:v律師

證據有下列幾抄

種:(一)書襲證;

(二)物證bai;

(三)視聽資料du;

(四)證人證言;zhi

(五)當事人的陳述dao;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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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證人證言;(五)當事人的陳述;(六)鑑定結論;(七)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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