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有明確的被告」

2022-10-22 21:05:49 字數 5359 閱讀 4348

1樓:七臺河李陽平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原告起訴時,需要有明確的被告,那麼何為明確的被告?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身份資料,如被告自然人,則需提供其身份證或相應的戶籍證明資料,如法人等組織的,則需提供工商登記資料或組織機構**證;另一種意見認為「明確的被告」是指能夠確定被告的身份,能夠將特定的被告予以特定化,即有明確的住所等,能夠與他人區分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稱「明確的被告」是指在法院的管轄確定並正確無誤時,在該法院管內的被告必須有(一)姓名(自然人)或名稱(法人)、字號(法人分支機構、非法人社會組織、合夥),(二)必須有住所,或者在該法院管內有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實際上按第108條第(一)項規定,被告還必須與原告起訴的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這就是我們通常說的「被告正確」。當明確的被告並不正確時,僅表明原告不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無法在雙方之間有效,甚至有意義地進行。

由於錯誤的被告都是明確的被告,而明確的被告不一定都拒絕訴訟,因此法律禁止原告提起被告錯誤的訴訟,起訴時必須證據(不準釋明,參見第111條起訴狀應當記明的事項,但證據結果不問,理論上說你就是弄張白紙當物證,證明與本案存在直接利害關係都成,但不能沒有)與被告就本案確實存在直接利害關係。從法律解釋的解度來說,明確的被告包括以下三個條件:

(一)有明確的姓名、名稱或者字號;

(二)原告起訴的法院管內有明確的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

(三)與原告就本案(原告的請求當否)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原告必須以證據方法證明的只有第三個條件。證據方法為《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的7種證據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或全部。

2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即能確切的知道被告的姓名,住址,等資訊。

怎麼理解民事訴訟一由一案原則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哪幾個條件?

3樓:蓮妒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理解起訴條件中的「明確的被告」

4樓:高輝律師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

法律分析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零九條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等資訊具體明確,足以使被告與他人相區別的,可以認定為有明確的被告。起訴狀列寫被告資訊不足以認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補正。原告補正後仍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如何理解我國當前的民事訴訟模式

5樓:唐律說法

所謂民事訴訟模式,也稱為民事訴訟結構,是指以一定的國情為背景,在一定的民事訴訟價值觀的支配下,為實現一定的民事訴訟目的,通過在法院和當事人之間分配訴訟權利與義務而形成的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不同的訴訟地位和相互關係。

法律分析

所謂民事訴訟程式的重要性,既是指法律程式在執行過程中所要實現的價值目標,又是指人們評價和判斷某一法律程式是否正當、合理的價值準則。根據價值關係中目的與手段的功能特性,法律程式的價值和意義可分為兩個基本方面。民事訴訟模式的核心問題是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關係問題。

研究民事訴訟的模式,對於揭示民事訴訟的執行規律,正確處理當事人與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關係,實現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以及推進我國民事司法的改革,進而建立先進的有中國特色的民事訴訟制度等方面,均具有重要意義。一般認為,當事人主義模式和職權主義模式是當今世界有代表性的兩大民事訴訟模式。綜上所述,正因為有法律程式的存在,才能保障可以得到正確的審判結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權力的濫用,民事訴訟程式就是針對公民之間產生的矛盾和糾紛存在的訴訟程式,能夠進一步保障人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學界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模式屬何型別看法不一。大多數觀點認為,雖然2023年頒佈的民事訴訟法較之2023年的民事訴訟法(試行)在法院和法官職權色彩上有所弱化,但並未從根本上遮蓋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濃厚的職權主義色彩,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仍然屬於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仍有職權干預的影子,如前所述,而職權主義卻恰恰與法官中立、民事訴訟程式的完善是不能、或是極難相融合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10

7樓:孝感孤獨劍

第一百零八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必須符合下列( )條件

8樓:匿名使用者

四個選項都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9樓:葉赫那拉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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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有明確被告c. 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d. 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如何理解新《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 20

10樓:氾濫成癮丿

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本次修訂是部分修訂,沒有系統的理論研究作支撐,也難以打破現有的框架體系,因而存在不少問題。現就針對實體問題的執行異議處理即民事訴訟法二百零四條涉及的問題討論如下:  1、缺乏債務人異議人之訴。

民事執行的核心是實現債權人的權利,但我們也不能忽略債務人應有的地位。讓當事人及第三人獲得實體異議權,是在執行程式中公正解決糾紛的前提條件。然而,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債務人異議之訴。

 債務人對執行根據所載請求,主張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理由的,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提出異議的理由為:第一,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消滅。

如債務清償、提存、抵消、免除、混同、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立、債權讓與、債務承擔或更改。第二,執行名義所載請求權有妨礙。如債務人認為執行名義確定的清償期限尚未期滿、債權人已同意延期清償、債權人尚未為對待給付,等等。

中止執行問題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此處中止執行似有不周全之處。

其一,如所涉執行標的物為執行依據所指定的特定標的物時,案外人異議理由成立的,應報院長啟動再審程式。其二,如所涉執行標的物非執行依據所指定的特定標的物,而系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選定的,案外人異議理由成立的,應停止對該標的物的執行,而不是中止執行,同時已採取凍結、扣押等強制措施的,應解除強制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一條規定:

「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

15天異議審查期限過短,不符合我國的執行實際。依民事訴訟法第202條和第204條的規定,不論程式異議還是實體異議,執行法院的異議審查期限都是15天,而且這是個不變期間。相對於現階段我國有限的執行資源和大量的執行案件積壓之間的矛盾,這個期限,尤其是對於實體異議的審查來說,不足以保證當事人收集和提供證據及充分言詞辨證的需要,否則,法律賦予執行機構對實體異議的審查權將形同虛設。

案外人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問題。當案外人異議與原判決、裁定有關,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而異議又被駁回時,此時對案外人的救濟,依據二百零四條的規定,只能是「依照審判監督程式辦理」。而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只賦予案件當事人提起再審的申請,案外人並沒有直接的可操作程式,他只能向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院長或其上級法院提出,由他們決定再審;或者向相關檢察機關提出,由檢察機關提起抗訴。

 其次,當執行依據不是判決、裁定,而是民事調解書時,如何適用本條規定,缺乏指引。當前由於強調訴訟調解,申請執行調解書的執行案件迅速上升,其中不乏有原被告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而在審判監督程式中,針對當事人提起對調解書再審的理由,也只有違反自願原則和協議內容違法兩項。

案外人如何啟動再審,更是缺乏程式保障。最後,在再審中,案外人處於何種訴訟地位,權利義務如何,本條沒有規定。案外人對再審如何施加影響,不服再審裁決,如何救濟等都是空白。

筆者認為,此種情況似應一律按一審程式處理,賦予案外人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地位,方能周延。

訴訟期間的執行處理。 案外人提出執行異議訴訟時,已開始的強制執行可以不停止。但案外人提出停止執行的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人民法院根據所提供的證據發現案外人所主張的權利有充分理由,或不停止執行會對案外人造成難以挽回的損失時,可以裁定停止執行。

案外人應在向法院遞交停止強制執行申請書的同時,向執行法院提供與執行標的等額的財產擔保,執行法院與受理異議之訴的法院不一致時,可以通過受理法院向執行法院轉交申請書。不符合以上條件,執行法院可以駁回其申請。

不服異議裁定提起訴訟時,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本條沒有規定各當事人的訴訟地位。筆者認為,案外人不服駁回異議的裁定而提起訴訟的,主張執行標的物歸其所有,應以申請執行人為被告,被執行人作為第三人,如果被執行人也認為執行標的物歸自已所有的,被執行人也應作為共同被告參與訴訟。

申請執行人因不服中止執行的裁定而提起確權訴訟的,應列案外人為被告,被執行人作為第三人。如果被執行人認為執行標的物歸自已所有的,可列其為共同原告。被執行人不服中止執行的異議裁定,提起訴訟認為執行標的物歸自已所有時,應列案外人為被告,申請執行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案外人逾期提起訴訟的後果。該條規定,異議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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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內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容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 重大涉外案件 二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第二十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第二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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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關於審判組織的哪些表述是正確的?a.再審程式中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b.二審法院裁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c.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案件,陪審員不參加案件的合議庭 d.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時,合議庭可以由審判員與陪審員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