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2021-03-05 09:16:12 字數 5688 閱讀 1758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

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後,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於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後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係。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於養父與養子的關係,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

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 ;可以通過派生證據 ,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 、副本 、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證據的形式: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三,證據的作用: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作為一種第三者中立解決糾紛的制度,民事訴訟要實現它的任務,除了要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援外,還要藉助理性的說服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來自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現代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已不再致力於追求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真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真實,即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確認為定案的事實,並以此作出『法律上認為正確』的裁判。

因此,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大方面: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識,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法。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證據的運用都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證據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證據制度構成了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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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個法律: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

2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訴訟證據在學理上有三種分類結果,即本

證和反證、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其中,本證和反證是以證據與證明責任的關係為標準分類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以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聯絡為標準進行分類的;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是以證據的**不同分類的。

證據的分類?幾種形式?有什麼作用? 5

3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是指依據一定標準對各種民事訴訟證據加以歸類。

一,證據在學理上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與反證,是按照主張某種事實存在或否認對方主張事實的存在來劃分的。 本證是指當事人一方主張某種事實,提出能證明該事實存在的證據。與之相對應的是反證。

對方當事人為否定或推翻主張事實的一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而提出相反的事實證據,以證明事實的不存在,謂之反證。

(2)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是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物件的關係來劃分的。

所謂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物件的證據。例如,結婚證,可以直接證明夫妻關係;房產證,可以直接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借據,可以證明雙方當事人的借貸關係等等。

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絡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例如,張某死後,李某要求繼承其財產,理由是二人是收養與被收養的關係,在沒有直接證據的情況下,就需要用下述間接證據加以證明。第一,李某從五歲開始就是張某撫養**的;第二,近十年來張某由於年邁體弱多病,一直由李某贍養與伺候,張某死後的喪事費也是由李某負擔的;第三,張與李多年來一直生活在一起,群眾公認為父子關係。

通過以上三方面的間接證據,足以說明張某與李某屬於養父與養子的關係,故張某的財產應該由李某繼承。

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也是相對而言的 ,並且是以同一證明物件為標準的。劃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的標準,應以能否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來確定。一般來說,能夠直接證明案件的關鍵性事實的為直接證據,反之,就為間接證據。

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案件千差萬別,有些證據,介於二者之間既可算間接證據,所以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並不是絕對的。

間接證據在民事訴訟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間接證據可以作為調查研究整個案情的嚮導 。其次,間接證據可以鑑別直接證據的真偽。

第三,幾個間接證據聯絡起來的證明效力,就可以相當於甚至超過一個直接證據的證明效力,所在在證明案件的事實時,間接證據是直接證據的有力助手和可靠的佐證。

(3)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是按民事訴訟證據**加以區分的。所謂原始證據,就是直接**於案件客觀事實的證據 ,即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一手材料」。所謂派生證據,就是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也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第二手材料」。

如證人根據別人所說的案件事實所作的證言,物證的**、複製品,書證的抄本、影印件等。

原始證據雖然可靠性大些,但也是有條件的,而不是絕對的。因為原始證據也有一個是否真實可靠的問題。派生證據,雖然不如原始證據可靠,但在處理民事案件中,是一種不可缺少的證據,在沒有收集到原始證據的情況下,可以順藤摸瓜,通過派生證據找出原始證據 ;可以通過派生證據 ,審查和確認原始證據的可靠程度;在原始證據已被毀滅或無法直接運用的情況下,運用其複製品 、副本 、節錄本或**等派生證據,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證據的形式: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根據民事訴訟法律(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為標準,我國民事訴訟證據的表現形式可以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七種。

三,證據的作用: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

作為一種第三者中立解決糾紛的制度,民事訴訟要實現它的任務,除了要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援外,還要藉助理性的說服力量。這種力量主要來自對案件真實的發現。現代民事訴訟的證明要求,已不再致力於追求案件事實是否符合客觀真實,法官對案件事實真實的認定,主要看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律上的真實,只要符合法律上規定的真實,即使這種真實有可能與客觀真實不符,法官也應當將其確認為定案的事實,並以此作出『法律上認為正確』的裁判。

因此,民事訴訟法中證據的作用可以歸結為以下兩大方面:

(一)證據是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實、作出正確裁判的基礎和依據:

民商案件中的某一事實是否存在,其存在的具體狀況如何,審判人員只能依據各種證據材料來認識,只有通過依法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才能弄清案件事實的真相,才能分清雙方當事人的是非責任,除調解結案的以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結束後要作出裁判,正確的裁判只能建立在證據可靠的基礎上,否則難以保證公正與合法性法。

(二)證據是當事人進行訴訟和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手段:

民事和商事當事人進行訴訟,目的是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而在訴訟中就必然會提出有利於己的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提出主張或反駁對方的主張,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惟有如此,才能達到維護其合法權益的目的。‌

總之,在民事訴訟中,不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當事人,證據的運用都是一個十分重要問題。證據是訴訟開始的基礎,也是訴訟繼續進行的推進器,還是引導訴訟走向終結的決定性因素。所以,證據制度構成了民事訴訟制度的核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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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分類、形式和作用主要的法律依據有以下兩個法律:

法律依據一:《民事訴訟法

第六章 證據

第六十三條 證據有下列幾種:

(-)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證人證言;

(五)當事人的陳述;

(六)鑑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

以上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依據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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