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哪兩個民事訴訟中法律事實和法律真實

2021-03-04 06:36:34 字數 5135 閱讀 1089

1樓:盒哈哈

題目答案是a

一、訴訟行為:指民事訴訟主體所實施的能夠引起一定的訴訟法上效果的行為。是民事訴訟上的主要法律事實。

分類:可以分為作為和不作為,又包含合法行為和非法行為,都能產生一定的訴訟後果。

是指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性質的不同,訴訟行為又可分為:民事訴訟行為、行政訴訟行為和刑事訴訟行為。

1、法院的訴訟行為,包括裁判行為、執行行為和其他行為。

2、當事人的訴訟行為。

3、訴訟契約。

二、訴訟事件:訴訟事件是指需要通過法院的訴訟程式以解決糾紛的案件,律師**訴訟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民事訴訟案件,包括經濟糾紛、婚姻繼承糾紛、人身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糾紛、不動產糾紛等;

2、**行政訴訟案件;

3、**國家賠償案件;

4、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人;

5、**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和再審。

2樓:瘋瘋由

包括法律行為和

法律事件。

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範將其和法律後果(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聯絡起來的具體生活情況。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產生、變更、消滅。

民事法律事實是根據民法的規定,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情況。

民事法律關係是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其產生、變更或消滅,首先必須符合民法的規定。但是,民法的規定本身,並不能直接引起民事權利義務的產生、變更或消滅。例如,民法規定,民事主體可以對合法取得的財產享有所有權。

但這一規定並不能直接使某個具體的當事人享有某項具體的所有權。當事人要實際地享有所有權,必須通過自己的行為(如買賣、贈與等)才能取得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因此,在符合民法規定的前提之下,當出現某種可以導致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時,民事法律關係才能產生、變更或消滅。

這些能夠依法引起民事後果的客觀情況,被稱為民事法律事實。

就民事法律規範、民事法律事實以及民事法律關係三者的關係而言,民事法律規範是確認民事法律事實的依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具體原因,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則是民事法律事實所必然導致的結果。而從根本上講,民事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是民事法律規範作用於社會的客觀表現。這就表明:

1.只有當民法規範把某種客觀情況與一定的法律後果相聯絡時,這種客觀情況才具有法律意義,才被認為是民事法律事實。例如,根據民法的規定,損害他人財產應予賠償,即損害他人財產的行為應當引起賠償的法律後果。因此,這種行為是民事法律事實。

但是,一般的生活中的行為(民事法律事實如讀書、看報),則不引起任何法律後果,因而不構成民事法律事實。

2.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和法律對各種行為評價的變化,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範圍及其導致的法律後果也會發生變化。例如,在我國《民法通則》頒佈以前,損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不能導致財產賠償後果,即精神損害不能成為產生損害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但在《民法通則》頒佈以後,精神損害賠償為法律所確定,即同樣的行為便成為引起賠償後果的民事法律事實。

根據民事法律事實是否具有直接的人的意志性,可以分為事件與行為。其中,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而且不直接含有人的意志性的事實,反之,就是行為。事件的法律後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的法律後果的內容則既可能是根據行為人意志的內容來確定的,也可能是法律直接規定的,這與行為自身的種類有關。

一般認為,事件可以分為自然事件(絕對事件)和人為事件(相對事件)。自然事件是其發生與人類的活動完全無關的事實,人為事件則是人的活動引起的,但是在民事法律效果中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內容(如,就罷工在民法上的意義而言,罷工工人的主觀狀態就不是民法關注的內容),即視為該事件中不存在人的意思。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出生和死亡、自然災害、一定時間的經過、天然孳息的產生等;人為事件則包括戰爭、罷工、動亂等。

3樓:北京雲博律師所

選:a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包括兩類:

一是訴訟上的法律行為;二是訴訟上的事件。

1、訴訟上的法律行為是指訴訟法律關係主體在訴訟上所進行的有意識的訴訟活動,即通常所說的訴訟行為。其有兩種形式:(1)作為;(2)不作為。

2、訴訟上的事件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發生的不以訴訟法律關係主體意志為轉移而引起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件。訴訟上的事件主要包括:當事人死亡、法人消滅、非法人團體被撤銷或消滅等。

4樓:二教

a  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民事訴訟中法律事實和法律真實

5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實務中有這樣一種現象,法院經過**審理做出判決,當事人並不認可,並且認為法院是歪曲事實、枉法裁判。這其中原因很多,但多數是因為當事人主張的客觀事實與法院認定的法律事實不一所致。

客觀事實是指在時間和空間中存在的事物、現象和過程,它是一種本體意義上的範疇,無所謂對錯之分。從哲學意義上講即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客觀存在是不以人

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法律事實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法律事實的一個主要物徵,它必須符合法律規範邏輯結構中假定的情

況。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有著重要的區別:1、

客觀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而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它是法律規範的產物,可以說是法律規範設定了法律事實,沒有法律就不會

有法律事實,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事實可以看成是人為設定的。2、客觀事實無須證明,客觀事實是一種客觀實在,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而法律事實是需要用證

據證明的事實,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3、客觀事實不產生法律後果;而法律事實是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可以產生法律

後果。這個是客觀事實與法律事實的區別

至於客觀事實與客觀真實

如果說區別大致是主體是不同的

前說的是事後說是形容或者認定

6樓:匿名使用者

二者屬不同語境的兩個概念,不具有可比性。法律事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引起法律關係變動的事實因素,相對於法律規範而言。而法律真實是訴訟法上的概念,解決的是證明物件問題,法律真實是指依據法律之規定足以推定之真實,相對應的概念是客觀真實,即只有上帝才知道的真實。

7樓:月經來了出血

客觀事實表相,客觀真實是本質.

舉個簡單的例子,比如甲撞上了乙,把乙撞傷,這是事實,真實卻是甲為了躲避摩托車,緊急避險.

什麼是法律事實?

8樓:晴好樂園

法律事實,就是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現象。

民事法律事實,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當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實。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本身無法預見或控制的。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一般有:

1)自然人的死亡。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實。3)時間的經過的法律事實。

2.行為 行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活動,也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法律事實。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行為與違法的行為。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

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的出現均可以在一定主體之間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此外,有關民事方面的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9樓:陌下鬼隕

一、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消滅的各種事實的總稱,是法律對社會關係加以確認和保障的結果,是一種規範性事實或構成性事實。

二、法律事實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有重要區別,具體表現為:

1.法律事實是一種規範性事實。它是法律規範社會的產物,沒有法律就不會有法律事實。

2.法律事實是一種能用證據證明的事實。這意味著法律事實不僅是客觀事實,而且它還應是能用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

3.法律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果事實沒有對法律產生任何影響就不能稱為法律事實。

擴充套件資料:

法律特徵客觀實在性:

一、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從該原上講,任何被法官認定的事實首先應當是一種客觀事實。

二、任何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首先應當滿足客觀性的要求。

三、當事人或法官不能無中生有,編造、偽造事實以增加權利或減少義務。

四·、所以,客觀性是法律事實的首要特徵,法律事實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競合,否則就是偽事實。

五、至於部分案件對事實認定的錯誤,則反映了人們認識存在偏差的事實。

10樓:just享受

1、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前提。

2、法律事實大體上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行為。 要構成法律行為應滿足以下條件:首先它必須是人的行為,包括語言與身體行動,但不包括人的內心活動;其次,它必須是人有意識的行為,無意識的舉動,精神病患者的舉動不應當視為法律行為;再次,它必須是具有社會意義的行動,即對他人或社會產生影響的行為。

(2)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規定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法律事件可以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後者如人的生老病死、**、洪水等自然災害。

擴充套件資料

屬同一法律事實的,可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合併審理,也可以分案審理基於同一法律事實而引起的刑、民法律關係,在多數情況下,應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一併予以審理解決。

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分案審理,包括:被害人在一審判決宣告前,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的,可在刑事訴訟終結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刑事案件久偵不破或因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等原因導致刑事訴訟停滯的,應允許被害人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及時獲得民事救濟,以保障其民事權利。

在刑事、民事訴訟的進行順序上,可以是「先刑後民」,如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式予以審理,或在刑事訴訟結束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是「刑民並行」,如在刑事案件久偵不破或犯罪嫌疑人長期潛逃時,允許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可見,如同上述「法律關係」標準一樣,單純地依據「同一法律事實」標準,也無法對刑民交叉是否分案處理得出一個統一結論。在「同一法律事實」情形下,既可以刑、民合併處理,也可以刑、民分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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