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案件可以反訴嗎,民事訴訟中能不能當庭反訴?

2021-04-17 14:42:34 字數 5044 閱讀 9660

1樓:誠心為您諮詢

民事訴訟案件當bai然可以反訴。

但是du

,反訴必須符合zhi反訴的條件。不符合條件的dao,法院不會立版案受理的。

比如張三權起訴李四打他,要求賠償醫療費等損失。李四就可以反訴張三也打他,同樣要求張三賠償醫療費等損失。這種情況,法院就會立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民事訴訟法反訴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3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市××有限bai公司du分公司稱其與zhi張某在2023年1月13日簽訂大dao米購銷合同,該公司專已經向張某供貨2噸,屬除0. 6噸因不符合合同約定已於2023年4月28日退貨外,張某處所收大米總數是1. 4萬噸,而張某隻支付了1噸大米的價錢,剩餘價錢未支付。

該公司多次與張某交涉未果。於是將張某訴至法院。張某作為被告,認為原告的陳述與事實不符,另有0.

4噸大米不合格,決定提起反訴,他應該怎樣寫反訴狀?

民事訴訟中能不能當庭反訴?

4樓:墨汁諾

符合條件是可以當庭反訴的。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對反訴的處理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規定。

5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反訴應當在舉證期間屆滿之前提出,如果是簡易程式,可以當庭提出反訴。反訴一般構成要件如下: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

(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擴充套件資料: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6樓:庭庭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此解釋出臺後,凡是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起的反訴,只要符合條件,法院都應合併本訴進行審理。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由此,該司法解釋出臺後,當事人提起反訴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法院**應該是在舉證期限屆滿後進行,所以當事人可以在**時提起反訴,但法院不應審理,而應告知其另行起訴。依據就是上述第二個司法解釋。

7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被告來一旦提出反訴,原告自就需要蒐集相bai應的證據du來反駁被告的反訴.

所以反訴的zhi提出時間必須是dao在舉證期內,是為了讓原告有充分的時間去搜集證據來反駁反訴.

第一次的一審,反訴要在舉證期內提出,理由如上.

第二次的一審,二審,再審,反訴可以隨時提出,理由是,第二次的一審,二審,再審本身就沒有舉證期,所以可以隨時提出.

8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不一定代表舉來

證期限結束,得看源法院是否指定了舉證期限,如果有指定**前的舉證期限,那麼**時由於已經過了舉證期限自然是不能反訴的了。 但是,很多簡易程式審理的案子,法院不提前指定舉證期限,那就是**時才舉證,這種情況,可以在**過程中,直接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什麼叫反訴

9樓:匿名使用者

反訴其實是一個爭議較多的問題,要結合實際的案例,具體分析。理論上的問題,一樓已經回答的比較完備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新的證據

足以推翻原來的案情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與原訴有關聯的情況下可以

民事訴訟案中的被告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反訴

12樓:張偉傑律師

被告提出反來訴,要在法院自**審理過程中bai法庭辯論終結前提交du反訴狀。zhi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dao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民事訴訟反訴的條件是什麼

13樓:知道不知道

反訴首先必須符合民訴法起訴的條件

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反訴的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14樓:匿名使用者

與本訴為相同法律關係,可以抵消本訴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及其成立條件是什麼?

15樓:玩世的叉燒大哥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其存在的目的在於:通過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減少當事人訟累,降低訴訟成本,便於判決的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

反訴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反訴一般只存在於請求之訴中,不存在確認之訴和形成權之訴中。確認之訴是確認某一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某一權利的存在狀態;形成權之訴是請求人通過法院行使法律賦予其的單方面的權利,不需要經過對方的許可和配合,這兩種訴訟的性質決定了其內容的單一,法院可以通過審查請求人有無該方面的權利直接作出認定,反訴並不能使法院審查的範圍增加,所以沒有存在的意義。

請求之訴的型別十分廣泛,幾乎囊括了所有的權利義務之爭。當事人雙方的關係並不是原告的訴訟請求所能概括的,尤其在雙務合同中,雙方存在互負債務的情形,針對被告提出的反訴,不僅能夠全面看待當事人間的紛爭,也有利於對本訴作出正確的判決。

2.本訴與反訴法律上的牽連性表現在建立在同一法律關係之上,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被告反訴原告以前曾向其借款未還。本訴與反訴事實上的牽連性表現為雖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但存在利害關係,反訴主張的權利可以吞併、抵銷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且反訴的內容與本訴是同一的或類似的,合併審理符合訴訟經濟原則,例如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因付貨不能的欠款,被告反訴原告已將該款項提走。

3.本訴與反訴的標的必須是同一性質。既然反訴與本訴意在為某種程度的抵銷,其標的必定是同一種類物,否則就無法一併判決。

4.反訴必須有證據支援。沒有證據支援的反訴充其量只是反駁,除了對法官審理案件時的主觀心證形成一定影響外,並不能使案件審理超出原告訴訟請求的範圍有所增加,最終也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援。

對於那些沒有提起反訴、卻有反訴實質內容的反駁,如果其反駁內容超出了原告訴訟請求的審查範圍,法院可以不予審理。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的反訴的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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