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評析,關於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2025-02-10 14:40:07 字數 3813 閱讀 8467

1樓:網友

1、肖雄家的6間房屋是在婚前由肖雄一家共同建造,屬肖雄一家共同所有,肖雄應有的份額屬婚前個人財產,所以原告分得一間的主張不予支援。

2、肖雄父親去世時,肖雄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因而發生法定繼承一間房屋,此房屋是婚後繼承,屬夫妻共同財產,故原告得主張分割。

3、肖雄父親去世收得禮金6800元的一半,即3400元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可以主張分的1700元。

關於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2樓:政策王姨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張三栽種一西瓜地,李四和張三是鄰居。2004年8月1日,張三由於生病住院。此時正是西瓜收穫旺季,於是李四夫婦幫張三收穫西瓜。

由於採摘期間遇到大雨,西瓜損失部分。本應該賣15000元,只賣了5000元。2006年9月1日張三出院,李四夫婦把5000元賣西瓜的錢交給張三。

後來,張三覺得責任在於李四夫婦管理不當而損失,雙方爭執不休。張三於2006年10月1日將李是夫婦告上法庭。

請問作為被告**人應怎樣著手此案例?謝謝!

答辯狀內容大概是。

1.論證無因管理成立。

2.論證損失乃是大雨,而非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因此不需要賠償。

3.可以請求原告張三給付因為無因管理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3樓:韋維

首先明確,本案屬於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於違反運輸合同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不是運輸事故所導致的侵權糾紛。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乙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後,其他收到起訴的法院沒有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民事訴訟意見33)。

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法院先協商,協商不成,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4、由於本案屬於客運合同糾紛,學生請求營運公司違約損害賠償,所以屬於給付之訴。

4樓:網友

如汽車故障屬實,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所以要司機賠時間損失費這顯然不合理!好說點的司機會退還些錢,或者聯絡你們去搭下一班的車。如這路線就跑這一輛,按理說 司機會等車修好後在把你們送到目的地!

如司機故意雕難就另說了…

5樓:

知道你自考呢,,寫吧。

第一題,甲市、丁市、乙市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第二題,侵權行為發生地。

第三題,提請他們共同上級法院裁決。

第四題,民事訴訟,因為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案例,也有運輸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6樓:網友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們作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親屬,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等訴訟請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親屬,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親屬。被告有駕駛員甲、試駕人乙或者其僱主和單位。

駕駛員甲作為侵權人應當負侵權責任,試駕人乙作為指揮者,有提醒和監督客戶安全守法駕駛的義務,駕駛員在學校門口超速行駛,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僱主僱傭,其僱主或單位應當承擔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此案可以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因為該案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訴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不是單一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應該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

7樓:珍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1. 自訴人:丁,戊的父母等近親屬。

原因:自訴人是在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的訴訟地位是原告,執行控訴職能,具有獨立完整的訴訟地位。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丁,戊的兒子小a為為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參加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客戶甲和試駕人乙。

原因:甲乙有過錯;

甲乙的過錯與損害結果又因果關係。

2.天橋區法院管轄。

事故發生地在天橋區。

3.(1)物證。

2)證人證言。

3)電子資料。

4)證人證言。

民訴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1、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的調解有何不妥之處?為什麼?

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該調解的不妥之處:未核實參加調解的委託**人是否經委託人特別授權。法院調解必須當事人本人自願,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8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民訴意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案件時,當事人不能出庭的,經其特別授權,可由其委託**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由委託**人簽名。本案劉氏未經特別授權,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權**;

2、送達人員將調解書留置送達程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麼?�送達人員將調解書留置送達程某不合法。

因為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調解書只有經過雙方當事人的簽收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對調解書用留置送達是錯誤的,調解書只有一方簽收不具有法律效力。

3、法院應當如何處理以上程式才正確?

為糾正錯誤,法院應當做如下處理:(1)應當告知吳某原調解書未生效;(2)根據情況再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及時判決。

民事法律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這個案例中,騰某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法律依據如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民通意見》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下面回答你的問題:

1、騰某與該女子形成了由於無因管理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騰某有權要求該女子支付因無因管理直接支付的費用和產生的損失。2、價值2000元的相機被撞壞和自己的手臂被擦傷,這兩項損失屬於無因管理行為中遭受的損失,因此這些費用該女子應當償付。3、騰某為女子支付的醫療費等費用,這屬於在無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費用,因此該女子也應當償付。

4、向服務員借的100元也屬於在無因管理中支付的必要費用,所以女子應償付。5、無因管理是一種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他人謀利益的行為,因此,是不能要求支付報酬的,也沒有法律依據。

6、騰某不用賠償該女子衣服的損失。因為在無因管理行為中,只有行為人在行為時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造成被管理人損失的情況下,才負有賠償責任,否則不用承擔被管理的損失。以上是我對這六道題的回答,希望有所幫助。

10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突發事件無過錯賠償。突發事件中,為制止事態擴大,造成損失由受益人支付。[更談不上賠她的衣服]但有一點要注意:有沒有人給你證明是救人,她自己承認嗎?反之你很被動。

11樓:匿名使用者

現實的問題和法律不一樣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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