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收廣告費不交給業主,理由是物業前期要虧本,合理嗎?

2025-03-27 18:35:12 字數 4237 閱讀 9036

1樓:慶帥學長

物業在公共區域收取的廣告費,不給業主理由,是物業前期要虧本,我認為不合理,廣告費等公共收益應該歸全體業主,所以物業不應該因為自己虧本,就佔用這筆收入。

物業公共收益,是這樣的情況。

要了解公共收益,我們首先需瞭解什麼是公共部分。

物權法》第七十三條關於建築區劃內的場所歸屬,做出了明確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遲磨,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物權法》第七十三條既明確了公共部分的組成,也明確了公共部分屬於業主共有。

在瞭解公共部分的法律定義之後,我們再結合小區的實際情況,瞭解一下常見的小區公共收益包括哪些:

1、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例如轎廂廣告、戶外廣告;

2、小區公共區域的停車位收益;

3、小區公共區域內租賃的攤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如活動場地、會所、游泳池經營收入;

5、部分通訊運營管理費;

6、因損壞小區的公共設施進行的賠償;碼亮鬥。

7、自制售水機運營費用;

8、小區公共區域租賃快遞櫃收益;

9、物業管理用房的收益等。

物權法》第七十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利用物業管理區域屬於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者其他場地作為停放車輛的車位或者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綜上所述,公共部分由業主 「共有和鍵肆共同管理」,確立了業主對公共部分的所有權和管理權;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所得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物權法》第七十六條 業主決定建築區劃內重大事項及表決權。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綜上所述,公共收益如何處分應由業主決定,業主對此有行使表決權的權利。如何處分應徵得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2樓:情感分析達人

物業收廣告費不交業主理由薯做是物業費前期要虧本,我認為這個應該是不合理的,我認為攔手襪這個簡激肯定是不能夠通過這個問題來進行表述的。

物業廣告費不公示可以不交物業費嗎?

3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不能以物業違規而拒交物業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法》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

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乙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乙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裝置、建築物規模、社群建設等因素。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條 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雀歷是,只有乙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慧歲旅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前凳責。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物業收取的廣告費歸誰

4樓:徐葳

法律分析:小區廣告收益分配決定權在業主,但也要考慮政策導向與漏知核物業公司的貢獻。廣告收益所有權屬於業主,因此收益分配權也在業主,但分配方式則應兼顧多種制度的引導。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猛猜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專案、收費標準、履**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返掘向業主公開並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物業公司廣告費用屬於業主嗎

5樓:寧寧說法

物業廣告費歸誰?

物業廣告費是屬於該小區內所有業主的,物業公司只是代收,但業主也不能私自挪用,因為這些費用都是用於小區內的公共建設或其他費用中,但是在使用時必須要經過業主委員會的同意。譁枝。

物業管理條例》的第55條規定,如果將小區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等進行經營的,應徵得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的同意之後,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到的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襲哪。

根據《物權法》內第八十二條規定,管理物業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的物業公司或者是業主委託管理人應接受業主的監督;物業公司是受業主們委託來管理小區的,所以小區中屬於全業主共有的部分,物業公司的職責就是管理,只有業主們才享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且物業公司如果要將小區內的公共位置給商家釋出廣告的話,應徵得全小區內業主們或者業主委員會同意拍蘆碼,物業沒有權利擅自將商家的廣告設定在小區公共位置內。

物業公司利用小區內公共設施經營所得收益,應當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按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但物業公司為設定廣告付出的人力等是對業主的一種服務,所以在經過業主們同意之後,是可以收取一定的勞務費的。

物業廣告收益歸誰?

6樓:韓峰

小區內廣告收入屬於所有業主。所有在社群共有建築火災附屬設施上張貼海報、展報、電梯等廣告的收入,以及部分社群地面停車位和建築廣告的收入,都屬於社群的公共收入範疇,所有權應屬於所有業主。社群共有的建築物和附屬設施由全體業主共有,只有業委會或業主大會有權對社群共有的公共建築和附屬設施進行處分或使用,收入也歸全體業主所有。

廣告位置不同,廣告收入的所有權也有所不同:如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的廣告、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室,其收入應歸所有業主所有;如果廣告設定在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收入應屬於相應的所有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有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簡敗管理企業同意,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收入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護資金,也可以由業主大會決定。可以看出,在社群公共場所和公告設施上經營廣告,經有關業主、業主大會同意或授洞咐族權,物業公司不得擅自引入廣告。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納弊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拓展資料:小區廣告的收入歸屬根據設定的位置不同是不同的:如廣告設定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其收益應為全體業主所有;如廣告設定在建築物專有部分,則其收益應為對應的所有權人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物業廣告收益歸誰

7樓:律漸

法律分析:物業公司如果在小區冊罩內引入廣告,那麼這些廣告出現的位置按理來說是在業主共有的區域,也就是說小區廣告位的所有人是業主們,因此廣告收益應當歸屬於業主。物業公司認為小區廣告收入是自己的,而業主並不清楚自己對廣告收益有支配權,這反映出小區廣告管理比較混亂。

小區廣告種類繁多,形式多樣,有的廣告是公益性的,有的是商業性的,有的廣告被放置於霓虹燈、液晶屏上,有的則被張貼在住宅牆上、或塗刷、懸掛在各處。而小區廣告管理也問題重重。

我國廣告法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有一系列禁止性和強制性約束條款。這些條款包括對廣告必須進行審查,但在小區投放廣告,無論物業公司還是業主委員會或全體業主一般都沒有資格和能力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等進行審查。而對小區內的各種廣告媒介附著物的出讓,到底誰是適格的出讓州畝鬧主體,誰是**主體;在小區內投放廣告的合同內容應該怎樣擬訂,費用以何種標準支付,由誰決定,收益應當歸誰支配,怎樣支配等問題耐吵,有的法律沒有規定,有的雖然有了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並未得到遵守。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主管部門會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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