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產生什麼樣的法律效力?

2025-03-13 09:00:24 字數 2742 閱讀 4258

1樓:創作者

1、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2、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3、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一旦債權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橋毀納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敏沒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餘前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2樓:豆液

一是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確定。最高額抵押權確定時存在的債權,不管蠢埋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範圍。

二是最高額抵押權轉為一般抵押權。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一般抵押權的規定行使抵押權。為了使抵押權人行使權利高效與便利,只要債務人對於受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多項債務中一項髮帶型螞生不履行,即可滿足"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抵押權實現條件,不租碼必等所有被擔保債權都出現不能清償的情形出現。

3樓:陳雷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確定將產生以唯昌下法律效力:一是最高額抵押權轉變為普通抵押權。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普通抵押權的規定行使其抵押權。

二是確定被擔保債權的範圍。被擔保債權額確定時存在的主債權,不論其是否已到清償期或者是否附有條件,均屬於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範圍。被擔保債權確定時存在的被擔保主債權的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不論在確定時是否已經發生,也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

但是在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後才發生的主債權不屬於被擔保債權的範圍。三是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後,一旦債權到期或者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抵押權的情山毀形,抵押權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但優先受償的額度不得超過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最高擔保額。抵押權人實現最高額抵押權時,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高於最高限額的,以最高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如果實際發生的債權額低於最高限額的,以實際發生的債權額為限對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最高額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對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提供擔保財產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以轉入最高額逗山備抵押擔保的債權範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條。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

4樓:鹿靜

法律分析: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情形如下: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四、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鉛或者被撤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此局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森激讓確定:

一)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二)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二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三)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四)抵押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五)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解散;

六)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確定是什麼?

5樓:覃永雄

所謂最高額抵押權的確定,是指因某一事由的出現而將原本不確定的最高額抵押權確定化的過程。很多原因可能導致最高額抵押權確定,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被擔保的債權已經沒有繼續發生的可能。

最高額抵押構成要素中的原因交往合同是設定最高額抵押的根本,也就是抵押權人與抵押人設立最高額抵押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債務關係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間的交易合同已經終止、解除或者因其他原因而消滅,被擔保的債權已經沒有再發生的可能,最高額抵押權應從此時起確定。同樣,債務人以自己的不動產設定最高額抵押後,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債務人喪失了繼續進行交易的能力,最高額抵押權也應從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時起確定。

二)雙方當事人約定終止以後再行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抵押效力,最高額抵押權應從此確定。

這一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設立最高抵押合同時約定的期限已經達到,也就是決算期屆至,最高額抵押理所當然確定。

2)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有效存續期間,經過協商,終止以後再行交易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的抵押效力或終止交易,最高額抵押權確定。

3)最高額抵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決算期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提出終止交易或終止以後的交易的擔保,最高額抵押權也應確定。

三)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或抵押物經過查封時,或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某一債權未受清償,而抵押權人有實行抵押權的要件時,或抵押權人已申請拍賣抵押物時,抵押權確定。同樣,如果債務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對抵押物進行查封時,也構成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的原因。

最高額抵押權一旦確定,其直接後果就是確定哪些債權有優先受償權,哪些債權沒有優先受償權。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優先受償之範圍須受最高限額之限制,亦即須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確定時,不逾最高限額範圍內之擔保債權,始為抵押效力所急,超過最高限額之債權,仍無優先受償權。

也就是說,在最高額抵押權確定時,確定存在的,在約定擔保範圍內,不高於最高限額的債權有優先受償權,不在約定擔保範圍內,或其數額超出最高額的部分沒有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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