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可以行使撤銷權嗎?

2025-03-11 13:10:05 字數 3679 閱讀 2129

1樓:北京信之源事務所

您好,您涉及的法律問題應該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問題。根據《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手清數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畢首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如題中所述,執行擔保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如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擔保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也就是說為逃避履行擔保義務的轉移財產行為,將被依法撤銷正指。

信之源律所建議:為了讓律師全面瞭解案情,更好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建議您可以來專業律所進行詳細諮詢,以便讓律師給您更加全面有效的解決方案。

2樓:網友

根據《民法典》第538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猛亮差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如題中所述民法典只對債務人的無償或惡意處分財產有規定,對於人保的擔保人法律並未給鍵猛出明確的規定,執行擔保枝皮人在擔保期間轉移財產法律並未對其作出明確的限制。

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3樓:創作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即合同主體相對,債務的相對人可以在法定情形下行使撤銷權。但我國法律還規定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比如履知洞和行了擔保義務,此時擔保人之於債務人就是債權人的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顫褲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搭盯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4樓:李俐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規定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範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擔保人對債務人而言,在其未承擔擔保責任之前,雖不享有債權,但擔保人畢竟承擔著財產損失的風險,極有轉化為債權的可能。

而且,根據撤銷權設立的宗旨,債權人在其債權設有擔保時,因其債權不致於因債務人的行為受到損害,不必行使撤銷權,這樣,擔保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這對擔保人是極不公正的。同時,《破產法》中賦予擔保人在一定條件下的債權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認定擔保人在特定條件下是能夠行使撤銷權的。

破產法的撤銷權與破產法外的撤銷權是應當區分的,不能援引破產法上的規定來對債權法撤銷權的適用進行推論。不賦予擔保人撤銷行使的主體資格,雖可能會造成擔保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但撤銷權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

法律依據:《民法典》跡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四十條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七百零二條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抵銷權或者撤銷權的,保證人可以在相應範圍內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擔保人撤銷權期限有多長。

撤銷權的行使以債務人的損害債權姿脊明的行為為前提,但行使時是否以債權已屆清償期為條件,法律中未明確。

而且,目前大多數國家、大多數學者均主張不以清償期屆至為行使撤銷權之必要。不過問題在於,在債權未屆清償期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債務人行為對債權的有害性難以處理,是應以現實的可能為標準呢?還是以未來的可能為標準?

主張現實可能標準的人認為:如以未來的可能為標準,則有否損害具有不確定性,如果以債務人行為時的眼光推斷清償期屆至時債務人的清償能力,屆進如推斷失誤則將導致撤銷權行使受礙,不利於債以人的保護。

主張以未來可能為標準的人認為:因債以未屆清償期,而債國人將來有清償可能的情況下,如採現實可能標準要求債國人不免苛刻,是不適當的,應以未來標準為依據。至於未來標準的不確定性問題,野手並不影響債權人在債以到期時對撤銷權重新行使。

同時,也可考慮參照不安抗辯權的規定對這一問題進行補充規定或作出司法解釋。

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5樓:梁成雙

法律分析:擔保人不能行使謹搏撤銷權。我國法律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皮衡屬於債權人的範疇。

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祥握祥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擔保人能否行使撤銷權

6樓:律說律答

不能。我國《民法典》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債權人,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人的範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債務人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

因此,卜帶橡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行襪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型旁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擔保人能行使撤銷權嗎

7樓:妮話會歇疆

擔保人 不能行使撤銷權。我國法律將撤銷權的行使主體限定為 債權人 ,僅從字面意思上理解,擔保人並不屬於債權橡橡拍人的範疇。擔保人只有在承擔了擔保責任後,方具備債權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說 債務人 的行為侵害了擔保人的債權。

因此,擔保人不能成為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 債務 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 抵押權 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 抵押 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梁羨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如禪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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