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在借條上寫的是證明擔保人有連帶責任嗎

2021-03-04 04:29:04 字數 4137 閱讀 2079

1樓:太原趙欣律師

有責任的,至於是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還得看內容區分。

寫收條時證明人與擔保人有區別嗎?

2樓:戚廣利

收條沒有區別,收條擔保人沒有任何意義。如果是借條,證明人與擔保人差別很大。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只能證明借款存在。如果借條上有擔保人簽字,應當承擔還款的連帶責任。

3樓:和死人交往

證明是證明

擔保是擔保,不還就找擔保還

打借條我在上面寫了證明人還有連帶責任呢

4樓:你的牽強誰懂

證明人不是擔保人,只需證明此借條的真實性即可,沒有連帶責任。

證內明人不屬於容

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證明人僅是雙方的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加以證明,如果到時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與證明人無關,仍應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5樓:枵羽

你要確定一下 你的名字是寫在證明人這三個字後面麼 要是的話 那就不需要承擔責任 但要是寫的擔保人 就需要承擔責任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版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權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保證人享有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抗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借條我是證明人,問證明人和擔保人有何區別?

7樓:love只是天使

擔保人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在借款人不還款時,擔保人負有還款義務。證明人不屬於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當事人,對借款人不按期還款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證明物件,即待證事實。是指訴訟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包括實體法事實和程式法事實。

實體法事實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刑事訴訟中是指有關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和有關的犯罪個人情況及犯罪後的表現。

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民事糾紛或行政爭議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包括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含事件和行為)以及當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關係。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

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案件實體問題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即通常所說的案件事實。 在中國的刑事訴訟中,實體法事實是指對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它分為:犯罪事件的事實和被告人的個人情況。

犯罪事件的事實,這是證明物件的核心部分,其範圍一般包括:犯罪行為的情況,即犯罪行為是否已發生,是否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工具、過程、環境和條件等。

誰是犯罪實施者,他是否達到責任年齡,有無責任能力;被告人的罪過(故意或過失)情況及犯罪的目的動機;犯罪的結果,即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犯罪後的表現,即犯罪後被告人戴罪立功、自首、坦白等悔罪情況,或者潛逃、毀證、滅跡、阻止同案犯交代、訂立攻守同盟等抗拒情況。

是否存在犯罪已超過追訴時效、被告人死亡、經特赦免除刑罰等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其他影響被告人罪責輕重的犯罪事件情況,如被**的人是孕婦、病婦,聾、啞、盲人或幼女等。

被告人的個人情況,包括被告人的一般履歷(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家庭出身、個人成分、工作經歷、工作單位、職務、原籍和現址等),一貫表現,是否有前科或受過處分,等等。一般說來,這些情況與確定被告人是否為犯罪分子沒有直接的關係,但有時對量刑有意義。

民事訴訟:

中國的民事訴訟中的實體法事實,是指對解決民事糾紛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它包括兩部分:①法律事實。

指當事人之間所爭執的法律關係是否發生、變更或消滅的事實,即原告人起訴理由和被告人答辯理由的事實。

它又分為事件和行為: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如火災、人的死亡等;行為是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事實,如簽訂合同,立遺囑等(見法律行為)。

法律事實按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所產生的影響不同,又可分為:產生權力和義務的法律事實,如簽訂合同,造成損失等;消滅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如放棄繼承,抵銷債務等。

變更權利和義務的事實,即可以使法律行為無效或者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事實,如違反經濟合同,無行為能力,償還部分債務等。上述法律事實,只要原告人據以作為訴訟請求的理由,或者被告人據以作為答辯的理由,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對解決案件有意義的,都是案件的證明物件。

當事人的身份及其相互關係,指當事人的履歷,原告人、被告人是否符合條件的當事人,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在借條上你是證明人的,則不需承擔還款的法律責任,如果借款人無能力償還借款的,你也沒有幫借款人還款的法律義務。

證明人與擔保人具有本質上的區別:

證明人僅是雙方的借款行為的真實性加以證明,如果到時借款人沒有能力償還借款的,與證明人無關,仍應由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張權利。

而擔保人則需要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的,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責任;如果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

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9樓:沙發沙發

你跟擔保人沒有任何關係,證明人只是在債主追債時起到對債主的支援作用,所以你可以理直氣壯地跟債主說,以後別老煩我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人是見證人,屬於證人,只是證明事情的真實與否,不負保證責任,無償還責任。而擔保人屬於保證人,在債務人不清償債務時附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清償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證明人只是在場的證人而已,擔保人是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有本質上的區別。

12樓:創業聰聰

見證人:只是起到見證 第三方證明的作用,而擔保人是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的

借條上擔保人怎麼註明在法律上更有力?

13樓:sky不用太多

法律規定,如果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就是連帶保證人,因此內,借條上只要寫上容保證人是某某某,不寫別的,法庭一定判決承擔連帶責任。 另外,最好明確一個具體保證期間。若未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約定中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

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

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儘管是後來添上的),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

私人之間的借條,有擔保人,擔保人承擔什麼責任?一般還是連帶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有 一 一般保證 二 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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