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況算勞務合同解除?

2025-02-14 20:40:10 字數 5115 閱讀 9782

1樓:信立強專業勞務

你提出離職是口頭的還是筆頭的,如果你沒有寫什麼辭職信之類的證明你離職的東西,下月你可以去找公司,要求公司支付從你提出離職以後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因為公司沒有與你解除勞動關係,如果不支付的話,你2月就去當地勞動仲裁告這家公司,應該能勝訴,因為你沒有與他們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給你支付工資,如果公司能夠勝訴,那麼肯定是他們有很硬的證據證明已經和你解除勞動合同了,這樣,拿著勞動仲裁的裁決書,也能證明那家和你已經解除了勞動關係。

2樓:柳躍亮

勞動者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者的一項權利。因此,在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情況下,如果你能夠提供確曾向用人單位提交辭職通知的證明材料,也可以說明你已離職。

3樓:山野柴胡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處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政策性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4)322號第三條規定「職工被開除、除名或辭退後,企業不給本人通知書或證明書也不向待業保險部門轉交檔案的做法不符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第四條,以及《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精神。由此導致職工不能享受待業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按《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予以受理。給對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企業負責賠償。」

4樓:網友

沒有其他完全合法的方法。

但是公司又違法的嫌疑。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5樓:何小李

法律分析:1.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2.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3.提前30日書面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基好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碰螞合同:(一搏吵鉛)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6樓:柳爍穎

有下列十三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山掘滲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逗脊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散含、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什麼條件下解除勞務合同

7樓:汪世龍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立;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經合同當事人協商達成解除合同的合意;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其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兄缺乎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羨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扮孝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什麼條件下解除勞務合同

8樓:劉偉長

解除勞動合同共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況,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或雀輪人:(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衫信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歲哪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什麼條件下解除勞務合同

9樓:鄭鎮

法律分析:解除勞動合同共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情況,勞動者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二種情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1)勞動者患病或非應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種情況,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姿衫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凳尺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棗冊高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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