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單方面在試用期過了半個月解除合同算違法嗎

2022-01-12 08:17:32 字數 4931 閱讀 4076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你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你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你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你經濟補償。這是你的本意嗎?

2、如果你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你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你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你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你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你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你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你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你一個月的賠償金。

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沒有補償金】

(4)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5)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3、「之前屬於實習。算試用期嗎?」:

(1)實習期與試用期是不同的:試用期內你是勞動者,簽定的是勞動合同,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的保護;而實習期間卻只是民事合同。

(2)對於實習期的工資,有約定的按約定給,沒有約定的視為無工資。但試用期內,卻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執行,如果沒有約定:不得低於相同崗位的同等工資。

4、「如果我同意他們的方式簽了辭職信,在我檔案裡是屬於個人辭職還是公司辭退(離職稽核表中是公司原因離職)?」:那當然會是你主動辭職了。

其實,是個人離職還是公司原因離職:影響不在檔案中會如何記載,而在於你能得到多少補償或是賠償。

5、建議:既然你已經非走不可,就不籤個人原因離職信,和他們要你「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沒有證據就要補償金的2倍(即多要一個月工資,但實習期不能算在內的)。不給你可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是提起勞動仲裁。

2樓:簡簡單單

公司單方面在試用期過了半個月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行為的,合同期間,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合同,除了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法律依據如下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試用期是多長時間?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樓:上海李前軍律師

你當然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認為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的,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無法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那麼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給你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你的情況屬於用人單位無故違法解除合同。你可以在用人單位跟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一年申請勞動仲裁,超過一年仲裁時效的不與維護。

5樓:青島蘭律師

如果已經過了試用期,那麼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合同。單位單方解除合同的,屬違法解除,職工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加以解決。

什麼情況下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6樓:小無賴小小

第一勞動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企業另行安排的工作;第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7樓:華律網

1、員工未能通過試用期:在試用期間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專

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屬同。2、員工的單方面過錯;(1)違規: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失職:

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侍奉二主: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詐:勞動者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5)刑責:

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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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按照 勞動法 和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需支付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