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簽訂勞動合同時由勞動者預先支付違約金合法嗎

2025-01-14 05:30:20 字數 1914 閱讀 3626

1樓:網友

公司要你預先交違約金不合法律規定,可以拒絕。根據勞動合同法36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如果公司辭退你不提前通知你,那麼你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單位給予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梁華成

公司的做法很明顯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

3樓:網友

不用交任何錢。要交錢就不幹!

可以約定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4樓:唐玉娟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但是約定違約金的目的都是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在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好勞動的期限,勞動的報酬,以及明確好雙方的權力義務,和違約金都是保障,雙方更好的履行勞動合同。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二十三條: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因此可以說明用人廳高單位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規定的情形,這兩類情形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違反這兩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主張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情形都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

一、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勞動合同耐友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昌伏槐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勞動合同中,什麼情況下需要支付違約金

5樓:蔣亦露

什麼情況下可以約定勞動者承擔勞動 合同違約賠償金 勞動 合同約定的違約金 ,指的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在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違反了勞動合凳枝同中其他有關約定時,應當向對方支付的賠償金。但部分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侵害了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為防止此類侵權行為的發生, 勞動合同法 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 承擔違約金 。

勞動合同法明棗櫻敏確,除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或者以賠償金、違約賠償金、違約責任金等其他名義約定由勞動者 承擔違約責任 。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頌胡。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 競業限制約定 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財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 競業限制條款 ,並約定在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後,在 競業限制期限 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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