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可以隨時解除嗎

2023-05-09 01:30:11 字數 1218 閱讀 4832

1樓:平靜且痛快的小鷗

合同、協議均屬於契約行為,但又有所不同,在我國合同僅適用財產類民事法律關係,而協議則可以適用任何民事法律關係,就好像你不會聽說有人簽訂了離婚合同、收養合同。你所提到的屬於勞動合同,又不同於一般的民事合同,他受勞動法律調整,而並非民事法律,而合同的性質取決於其法律屬性和內容,名稱並不影響其效力和性質。按照法律的規定,勞動者享有無理由解除權,也就是說,勞動者不需要任何合理理由就有權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你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後,三十日屆滿勞動合同即解除,你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離職手續。

2樓:

協議在法律層面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達成的一致意見。事實上,在法律層面上與合同是同義詞,協議一旦經雙方簽署確定,即與合同一樣對買賣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因此,若不存在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如果又不能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決合同的話,您也只能執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當然,這樣的話,不存在要求用人單位請求經濟補償金的問題了。

3樓:心就是用來傷的

合同就是協議,沒有區別。解除方法參照約定,沒有約定按照法定。

4樓:北狼子

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或協議要負相關的法律責任,即賠償對方損失!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願意 。。

但是後果要自負 。。

6樓:網友

沒法律效率的話籤那個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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