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嗎

2022-03-29 13:27:05 字數 5099 閱讀 7987

1樓:華律網

租賃合同從租賃期限來劃分的話,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成為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另一列是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成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一般又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根據當地的交易習慣依然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種是租賃期限達到六個月以上,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三種是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和承租人既沒有進行新的約定,也沒有實際解除租賃關係,這種情況也視為不定期租賃。那麼不定期租賃合同是否能夠隨時解除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給承租人預留尋找新的租賃房屋的時間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樓:王元頁

承租人可以

出租人解除要給承租人留一定的時間

《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定期租賃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3樓:華律網

租賃合同從租賃期限來劃分的話,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明確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成為固定期限的租賃合同;另一列是沒有約定租賃期限的租賃合同,成為不定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一般又有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且根據當地的交易習慣依然無法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二種是租賃期限達到六個月以上,但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三種是原租賃合同到期後,出租人和承租人既沒有進行新的約定,也沒有實際解除租賃關係,這種情況也視為不定期租賃。那麼不定期租賃合同是否能夠隨時解除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即給承租人預留尋找新的租賃房屋的時間即可。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4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對於房屋租賃,市場更強調意思自治,房屋租賃合同的形式通常沒有強制性規定。所以在房屋租賃過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

原先簽訂的書面租賃合同到期後,雙方口頭約定繼續履行原合同,但沒有簽訂新的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租賃雙方形成不定期租賃合同。對於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均得以隨時解除,但基於誠實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則,解約方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前告知對方當事人。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5樓:七營南堡

不定期可以隨時解除,看雙方之前有沒有做過限制性的約定。

無固定期限合同可以解除嗎

6樓:鹿泉文化藝術服務中心

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1](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無固定期限合同,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造成嚴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解除租賃合同可以要求賠償嗎

7樓:華律網

租賃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租賃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通常要承擔違約責任。租賃合同中對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如果租賃合同未對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作出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給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但是出現以下幾種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不承擔違約責任:

1. 承租人在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租賃的房屋毀損的,這種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2.

租賃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的。3.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個有效的租賃合同,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4. 房屋租賃合同中,有如下三種情形的:①租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②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③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於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的,導致房屋無法使用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8樓:未來法律

您好: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租賃合同可單方解除嗎?

9樓:華律網

對於出租人和承租人,只要在以下的情形內解除租賃合同,就不算違約: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對於承租人而言,在房屋租賃期間,如果存在以下情況,就可以單方解除合同。1、出租人未按時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交付;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致使承租人不能實現房屋租賃的目的;3、出租人已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4、出租人不履行檢查、維修義務,以致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

10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閆昌

單方解除租賃合同

一、空置期租金、管理費損失

一般情況下,承租方單方解除合同後,出租方不可能馬上找到新的承租方,往往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這期間,房屋無法出租出去,出租方遭受一定的租金和管理費損失。

二、房屋中介費用

基於資訊不對稱的原因,出租人尋找另一承租人通常是通過委託房產中介機構進行的。一般而言,如果居間成功,房產中介會收取一定數額的報酬,該報酬應計入其尋找另一承租人的成本之內。當然若出租人不採用委託房產中介的方式,則房產中介費用可不予考慮。

三、新租賃合同的免租期

在很多情況下,商鋪的出租人都會對新的承租人給予一定的免租期,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收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通常基於合同約定和商業慣例不收取承租人免租期的租金。一般而言,如果新的租賃合同中有免租期的規定,因免租而遭受的租金損失也是會被認定為實際損失的。

四、新舊租賃合同租金的差價

因前一承租人的原因致使租賃合同解除,出租人不得不尋找下一承租人,前後兩個租賃合同的租金可能並不相同。如果後一租賃合同租金高於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不存在損失一說。如果後一租賃合同的租金低於前一租賃合同的租金,則兩次租賃合同的租金差價可能會被視為出租人依據前一租賃合同可獲期待利益的損失,出租人可能會主張由前一承租人承擔。

由於法律對此無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也存在

11樓:da手

問:我在兩年前把自有的辦公房屋出租給另一公司使用,租期為5年。今年,該地段租價上升,一些中介公司不斷打**給我,**比以前出租的租金要高得多,我想和原承租公司解除合同,並按合同規定支付相當於三個月租金的違約金,卻遭到原承租公司的反對,認為解除合同應在承租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進行違約處罰,但如果承租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我就不能強行要求解除合同。

我該怎麼辦?讀者劉先生 答:廣東伯方律師事務所陳敏律師認為,《租賃合同》是否可以單方解除,要視乎合同條款的具體約定。

如果合同約定「一方在合同期滿前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需向對方支付補償金(或提前幾個月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這樣的《租賃合同》可以單方解除。但如果合同約定「合同雙方不得隨意解除合同,一方無故解除合同,另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則不能單方解除。 陳敏律師認為,實際上,前者約定的是解除的條件,而後者約定的是單方解約的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並非違約權利,它是對違約者的制裁,違約方不能將願意承擔違約責任作為違約的理由。根據法律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是守約方基本的合同權利。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選擇是繼續履行合同還是終止合同,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就《租賃合同》而言,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提前解除的條件,業主單方要求解除合同,只有一種情況會得到支援(仍應承擔違約責任),那就是將房屋收回自住。但本案例中所述的房屋並非住宅而是辦公用房,不存在收回自住的問題,因此也不能以這個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袁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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