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租賃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區別?

2023-03-09 17:10:06 字數 851 閱讀 6883

1樓:冰雪個性

《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租賃獲得的是債權,可以使用,但不能轉讓,不能抵押,不能以租賃土地入股,土地升值的收益由出租方獲得,租賃的最長期限不能超過二十年。

如果涉及徵地拆遷,租賃土地涉及的是出租方的違約補償,補償標準由合同協商確定,補償的是你的實際損失。出讓獲得的是物權,可以使用,可以轉讓,可以抵押,可以以出讓土地入股,可以獲得土地升值帶來的收益,出讓的最長期限住宅是七十年,商業也有四十年。如果涉及徵地拆遷,出讓土地涉及的是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 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採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土地用途的規定。

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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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銀馳陳慕

舉例說明吧:張三從村裡分的土地,他獲得的是土地使用權,他與村裡簽訂的合同可以算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沿海來了個李四,相中了張三的承包地,想搞大棚蔬菜種植,經協商,張三將地租給李四使用,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是土地租賃合同,準確地說是關於土地使用權的租賃合同。這是土地使用權的一種流轉形式,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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