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羈押問題

2022-11-22 02:50:17 字數 935 閱讀 1618

1樓:京朝

如果是嚴重罪名應該是合法的 在公安部門的偵察階段最多是可以羈押7個月 檢察院起訴階段是一個半月 如果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察 退回公安機關的話 那又多了3個月的偵察期限

你可以試試取保候審 看看能不能得到批准

2樓:溥修筠

1、那麼就還是在偵查階段了,按照刑訴法的規定,檢察院兩次退回證據那麼本案就應該在公安機關處撤銷案件的,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一個案件只能建議補充偵查兩次

2、另外即使是嚴重的刑事案件,也最多羈押7個月,一年的時間應該是超期3、建議到檢察院還有法院的相關部門反映情況4、如果之後你親屬確實被釋放,那麼你們還可以主張國家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刑訴法第124條、126條、127條規定,屬於重大、複雜、取證困難且可能判處10年以上徒刑的刑罰,公安機關可在法定正常情況下3個月的偵查期限的基礎上,延長4個月,再加上逮捕前的最長時限37天的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羈押嫌疑人的最長時限是8個月零7天。公安機關偵查完結後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期限為1個半月,這1個半月內嫌疑人仍然是在押。因此,正常情況下羈押最長時限為9個月零22天。

但是刑訴法第12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重新計算羈押期。刑訴法還規定,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而此前羈押的時間不算;刑訴法第138條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而對於改變管轄次數的限制卻沒有明確。以上這些規定,都可能導致嫌疑人羈押的時間很長。

暫無有效司法救濟。

4樓:匿名使用者

時間不一定超期,一年多還好啦,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兩次,審查時間是一個月,可以延期15天,退回補充偵查的時間一次是一個月,就是說在檢察院最多也能呆上5、6個月呢,你這個公安加檢察院才1年多,應該不會超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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