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林地與土地有什麼區分,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麼區別?

2022-11-04 04:05:18 字數 5239 閱讀 4928

1樓:

山林地是指自然生長的樹林,土地是可以包括山林地與耕地

2樓:小玉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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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林地。林地是指成片的天然林、次生林和人工林覆蓋的土地;林地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和防護林等各種林木的成林、幼林和苗圃等所佔用的土地。

2、有林地。有林地指樹木鬱閉度大於等於20%的林地。林地中的樹木鬱閉度大於等於20%的天然、人工林地稱為有林地。林地中樹木的鬱閉度是林冠垂直投影面積與整個林地面積之比。

3、《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對林地所作的解釋是:「林地包括鬱閉度0.2以上的喬木林地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縣級以上人民**規劃的宜林地。

」4、按土地利用型別劃分,林地是指生長喬木、竹類、灌木、沿海紅樹林的土地,不包括居民綠化用地,以及鐵路、公路、河流溝渠的護路、護草林。

5、按二級地類劃分,林地又分出有林地、灌木林、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跡地和苗圃等6個二級地類。有林地是林地中的一個型別。

更多3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的承包與耕地、林地、草地的家庭承包有何區別?

3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明確規定:「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的規定。」對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非耕地資源,主要採取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為主的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方不限於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外部的單位或個人經過本法規定的程式均可成為承包主體。

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條的規定,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其中,對於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村土地,實行人人有份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對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此種承包並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人人有份的承包,甚至承包方不僅僅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外村農戶、其他組織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者依照承包合同和法律規定皆可取得對這些土地的承包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目的生產經營。

家庭承包與其他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形式進行的承包有很大區別。家庭承包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的、人人有份的承包,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社會保障的性質,主要體現公平;其他方式的承包,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主要體現效率。對於家庭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承包期限分別為三十年、三十年至七十年、三十年至五十年,承包期內非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法定原因並依照法定程式,發包方不得調整土地、收回承包地,並且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包、出租、借用、互換、轉讓、入股等,可以依法繼承;對其他形式的土地承包,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權利義務、承包費、承包期限等事宜,均由合同議定,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雙方協商調整予以變更。

採取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的範圍,主要是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非耕地資源,也就是通常所講的「四荒」地,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四荒」屬於「未利用地」,主要是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以荒山、荒丘、荒溝、荒灘為代表的非耕地資源,在我國農村非常豐富,其數量是耕地的幾倍乃至幾十倍,開發潛力巨大。僅林地一項即有近一半以上沒有得以開發利用。

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時期,對部分非耕地也進行了承包經營。但是,其對生產力的促進作用遠遠低於耕地承包,很多地方出現了包而不治、荒山依舊、面貌未改的情況;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對承包的非耕地上的林木亂砍濫伐,造成了對資源和環境的破壞,所以有所謂「田分對了,田分錯了」的議論。此外,在一些非耕地資源較少,人口密度較大的地區,在非耕地的承包中也有類似耕地承包中的地塊分割零散的情況,即所謂「一山多主,一主多山」。

以上情況都成為十多年以後,在我國廣大農村又開始實行對「四荒」資源以拍賣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制度的改革的動因。

農村土地確權是否包括荒山林地,有什麼政策

4樓:胡茂銘

根據《不動產暫行條例》規定,農村的承包經營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使用權的土地和房屋等屬於農民不動產登記範圍,集體荒山屬於村委會的土地所有權登記範圍。

5樓:昆明鄭律師

你要確權,就要提供屬於你的證據,到**確權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麼區別?

6樓:厚致繁華

【區別】

使用權的主體不同。

集體土地的主體是特殊民事主體,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主體非常廣泛,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境外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國國有土地條件的,都可以成為中國的國有土地使用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章第二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的區別有哪些

8樓:進了一家度提高

回答集體土地,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作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土地。所有權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農用地和自留山的性質區別是什麼? 150

9樓:愛喝粥

農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農民個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嶺地。自留地、自留山長期歸農民使用,種植物歸農民個人所有,作為農民個人生活和收入的補充**。在鞏固和發展集體經濟的同時,應當鼓勵和扶持農民耕種自留地、自留山,增加個人收入,活躍農村經濟。

按照法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不準買賣、出租和轉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個人只有使用權。《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10樓:棟冬楣

答:自留地是農用地的一種。 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

11樓:小塵說生活

農用地主要的是糧食耕作用地,而自留山是以畜牧業和林地為主,也就是以經濟作物為主。

不過,在一些山地為主的地方,也有以山地為糧食作物用地。上述兩種都是屬於集體土地

12樓:盈昃日月

農用地只能種莊稼,而自留地還可以幹別的

13樓:fly浩歌

具體案情不知道,但既然已經判了,一審認定的事實,如果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很難推翻

把部分村民分到的山林地採取什麼辦法能承包給我。和村民本人簽訂土地轉讓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14樓:小路路

可以簽訂租賃合同,轉讓是不可以的,也是無效的。因為是集體所有的土地。

15樓:大麥汀五虎

要和當地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協議。因為該山林地屬於集體土地,村民個人無權對該土地進行轉讓,但可以通過村委同意進行出租。如進行二次開發,建立一些固定建築的話,要土管部門和林業部門的審批。

自留山是否就是林權證

16樓:良爺良爺

自留山不是林權證。

自留山是指農業集體化後分給社員使用和經營的小塊山林。山權仍歸集體所有,林木和林產品歸社員個人所有。為了鼓勵社員植樹造林,在不影響集體林業發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劃給社員作為自留山,是發展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措施。

林權證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或***林業主管部門,依據《森林法》或《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按照有關程式,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個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確認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並登記造冊,發放的證書。

自留山是指具體山林,而林權證只是一個證明,兩種不是一個概念。

17樓:匿名使用者

自留山是指農業集體化後分給社員使用和經營的小塊山林。山權仍歸集體所有,林木和林產品歸社員個人所有。為了鼓勵社員植樹造林,在不影響集體林業發展的前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劃給社員作為自留山,是發展林業生產的一個重要措施。

社員個體經營的自留山,是社會主義林業集體經濟的必要補充。

自留山和責任山都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林業「三定」時,按照國家有關農村林業政策和地方人民**的有關規定,為保護農民的生活保障權和林地承包經營權,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分配給農戶的山林。但自留山與責任山是性質不同的兩個概念。

自留山所有權屬集體,使用權歸個人,實行的是"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自留山上的林木歸個人所有,允許繼承的政策,其經營不需要簽訂承包合同,自留山主一般持有自留山證。農戶承包經營的責任山,實行的是承包經營的政策,承包者必須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其林地所有權屬集體,個人享有承包經營管理權,有承包期限,在承包期限內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使用權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

18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不是吧,自留山好象是有永久性的使用權,林權證只能針對你承包的時間範圍的有效時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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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何時出大概只有天知道,話說回來,即使出了又如何呢?無非是為強拆披上層合法的外衣罷了,您以為 新頒發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和補償條例 對老百姓有什麼好處嗎?真的就沒有強拆了嗎?不是,無非是把行政強拆變成司法強拆而已,換湯不換藥,程式上倒是方便了不少,以前從行政裁決到行政強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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