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原單位辭職,有半個月工資,沒給我發說是都扣保險了

2022-10-28 23:55:51 字數 3217 閱讀 2495

1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我碰到過的,你們單位應該是在你辭職之前就把本月的保險錢交了,但是你本月辭職了,所以你們財務就扣了公司承擔那部分的保險錢。

還有就是十月份放假了,不知道放假期間你們公司是否給你算工資了,單位和單位不一樣,如果不算十一放假期間的,你的10月份的工資應該是沒有多少,所以一扣保險就應該沒了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要算一下保險是多少錢?

還有就是你當時合同如何約定辭職的,正常的辭職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還有就是公司應該給予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還有就是你的公司就算押一個月也不至於到12月份才發吧?

你如果要打算去勞動局投訴你最好準備相關材料。包括考勤,工資發放明細等。

3樓:

這個單位至少存在兩個錯誤,第一,無故拖延工資;第二,不該全額扣你的保險,因為你是到11號才走的,公司應該承擔公司應該承擔的保險。所以你可以要求公司發你應得的工資。

4樓:一朵兒小花

我就是做人事的,告訴你這不是你的願因,是你們財務沒統計好離職人員的原因,你10月離職,當月保險是要扣,但11月就不用扣了,那麼你扣了保險應該還是有結餘的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這純屬藉口。一、你上了半個月的班,單位會這麼積極的給你上保險?二、什麼樣的保險能把半個月的工資都扣了?

據我瞭解,還沒有單位這麼大方,給員工上的保險額佔工資的一半,那單位得給你補多少啊。

6樓:

那你算一算你平時每月扣多少錢保險費,你這半個月有多少工資 你就清楚了 如果單位有問題,你就去勞動部門維權

我是臨時辭職公司批准了都是扣了我一半工資說還有半個月後發

7樓:書生之見是我

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申訴,要求解決。

按照《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可以發放上月的工資,但跨月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我在一家工廠只做了半個月就辭職了,廠裡卻扣了我兩個月的保險,第一個

我在單位工作了9年,現在要辭職,辭職時已工作了當月的15天,原單位不給予工資發放及繳納社會保險,這... 40

8樓:樂凱大廈1806室

按照相關規定,你需要提前一個月和單位提出辭職申請,這一個月的時間單位要招人,然後你要做工作交接,當然如果1個月公司找不到人,那也不是你的責任。

無論你做多少天,工資都是要給你的,相關的社保也會交到你離職的次月。

當然,你沒按照要求提前提出辭職申請,沒有作交接,這種情況除外。

9樓:匿名使用者

1、首先要看你與原單位籤的工作合同中有關辭職的描述,如合同上寫明因受聘人個人原因辭職需提前多少天通知聘用方,或因聘用方原因解除合同等的,離職時間、薪資報酬都會有具體說法。

2、已經工作15天,單位原則上是要給工資的,但績效獎金可能就沒了,社保是沒有辦法繳納半個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籤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現在單位有規定辭職需提前15天,我是3月4號寫的申請,從6號開始休的5天年休及補休,現在單位就以我這個申請時間定為了正式辭職的時間,就不給予我本月工資發放和繳納社保,我該怎麼辦?請各位幫幫忙,謝謝!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嗎?勞動合同中有相應的條款嗎?如果符合勞動合同,那麼單位的處理是不合理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要求勞動仲裁。

12樓:

這當然不合理!如果你們單位簽有《勞動合同》你可以看看勞動合同上有沒有這方面的條款,如果有你可以找你們單位或者起訴你們單位!

簽訂了勞動合同 我沒有提前一個月辭職 最後半個月的工資沒發給我 但有工資條發下來 公司說這是規定

13樓:劉武陵

有氣,就要去出。不然會憋出病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法,該給的。但是能不能要回來,這個問題就有點麻煩了

15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仲裁區要說法,這個是不合法的。

16樓:

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分三種情況: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三是,勞動者沒有任何依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但不給經濟補償金,還可依據第九十條的規定,給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不管以什麼理由辭職,工資支付應當截止到員工停止工作前一天,之前包括的節日期間不應當扣工資,

我辭職了,因為公司加班不給加班費,從沒有按時發過工資,他要扣我半個月工資,社保要我交全款,我該咋辦

我要辭職,然後沒有提前一個月說,提前半個月上交了辭職報告,單位要扣我上個月的全部工資,合理嗎

17樓:匿名使用者

問題在於是否簽了勞動合同,一般勞動合同期內都有約定,是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的。未籤合同的話除了還你半個月工資,你還要問單位要補償!

18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應該是扣你半個月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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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辭職到期,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半個月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勞動者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攜帶 本人身份證 用人單位全稱 負責人姓名及聯絡 能證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