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稅《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填表方法

2022-09-30 08:15:24 字數 4902 閱讀 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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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列次的填報

1.第一部分,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資料;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稅款的納稅人,填報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資料;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3.第三部分,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額」列,填報所屬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後一日的數額;「累計金額」列,填報所屬年度1月1日至所屬月(季)度最後一日的累計數額。

各行次的填報

1.第1行至第28行,納稅人根據其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

實行「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行至第19行。實行「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1行至第26行。實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納稅人填報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以下簡稱彙總納稅企業)填報。其中:

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在填報第1行至第28行基礎上,填報第30行至第33行。彙總納稅企業的二級分支機構只填報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具體專案填報說明

(一)按實際利潤額預繳

1.第2行「營業收入」: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收入數額,不參與計算。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營業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納稅人營業成本數額,不參與計算。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報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本行資料與利潤表列示的利潤總額一致。

4.第5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從事房地產開發等特定業務的納稅人,填報按照稅收規定計算的特定業務的應納稅所得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預售收入,按照稅收規定的預計計稅毛利率計算的預計毛利額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徵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不徵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性**和***規定的其他不徵稅收入。

6.第7行「免稅收入」:填報計入利潤總額但屬於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收入、國庫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減徵、免徵應納稅所得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允許在月(季)度預繳稅款時享受優惠政策的減徵、免徵、減計收入、加計扣除的應納稅所得額。

8.第9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彌補的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

9.第10行「實際利潤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稅率25%。

11.第12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結果填報。

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

13.第14行「其中: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

(1)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13行≤第12行。

(2)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以及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納稅人本年度累計已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列不填寫。

15.第16行「特定業務預繳(徵)所得稅額」: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的特定業務已預繳(徵)的所得稅額,建築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設立的專案部,按規定向專案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填入此行。

16.第17行「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7行「累計金額」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繳在本期抵繳所得稅額」:填報以前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未辦理退稅,在本納稅年度抵繳的所得稅額。

18.第19行「本月(季)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19行「累計金額」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時,填0,「本期金額」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

1.第21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

(1)按月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稅率(25%)」: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25%稅率。

4.第24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本表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減: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填報按照稅收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享受的減免稅,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填報本表第22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

6.第26行「本月(季)應納所得稅額」:根據相關行次計算填報。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

第28行「本月(季)確定預繳所得稅額」:填報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確定的本月(季)度應繳納所得稅額。

(四)總分機構納稅人有關專案的填報

1.第30行「總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總機構應當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預繳方式不同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9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8行×總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的「總機構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

2.第31行「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預繳方式不同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9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8行×財政集中分配預繳比例。

跨地區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填報25%;省內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財政集中分配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填報。

3.第32行「分支機構應分攤所得稅額」: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為基數,按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計算出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填報,並按不同預繳方式分別計算:

(1)「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19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2)「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6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3)「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法預繳」的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第28行×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

上述計算公式中「分支機構應分攤預繳比例」: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報50%;省內經營的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按各省級稅務機關規定執行填報。

分支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行。

4.第33行「其中:總機構獨立生產經營部門應分攤所得稅額」:填報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設立的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按規定視同二級分支機構的部門,所應分攤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報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中確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稅額」:填報彙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按分配比例計算應預繳或彙算清繳的所得稅額。第35行=第32行×34行。

表內表間關係

1.表內關係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當彙總納稅企業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適用不同稅率時,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時,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規定比例。

(7)第31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規定比例。

(8)第32行=第17行或26行或28行×規定比例。

2.表間關係

(1)第32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中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額」。

(2)第34、35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23年版)》中所對應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稅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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