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下班途中被石頭砸傷,老闆應付多大責任

2022-09-22 01:55:27 字數 5336 閱讀 1011

1樓:匿名使用者

下班途中被石頭砸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認定工傷的範圍,不予認定為工傷。不能認定工傷,用人單位也就沒有責任,不需要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條款如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如果是在下班必經之路應該按工傷處理,沒繳納社保,應該有用人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下班途中摔傷公司有責任嗎

3樓:蓋普希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只要存在勞動關係,上下班時間摔傷的是工傷。同時,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你可以要容求雙倍工資和辭職時的經濟補償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沒有主要責任,但應承擔意外傷害保險。具體要看是什麼原因造成的傷害和是否在公司範圍內。

沒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老闆可以隨便開除人嗎?

5樓:韓飛律師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不得隨意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並且,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該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和違法解除的賠償金。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6樓:法務餘老師

回答不可以,且入職一個月後還未簽署,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

提問我是在小吃店上班

沒有什麼公司的,是個人實體店

沒有什麼公司的,是個人實體店

回答性質是相同的,小吃店也屬於個體工商戶!

法律依據相同

提問就是說昨天上班好好的,下班了就直接叫我明天別上班了

還有就是今天老闆就把工資給我清了,我還能有維權嗎?是不是工資領了就不可以了

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但用人單位未提前30日通知員工的,應當支付該員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餐飲個體工商戶辭退員工是合法,因為我們國家《勞動合同法》當中明確的規定的,可以提出辭退員工的一些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按理說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還需要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提問是啊!我也是這樣說的,但是像我這種情況工資結算了還能有維權嗎?

回答可以的,建議您先撥打當地勞動局

**提問

好的,謝謝

回答不客氣的,祝您生活愉快,再見!

更多23條

7樓:gz王文生

1、勞動關係舉證。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2005)12號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沒簽勞動合同,你可主張從工作的第二個月起至一年內的雙倍工資。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3、沒繳社保,你要主張公司為你補繳社保。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工人在沒有和老闆簽訂合約的情況下,回家途中發生暈倒導致腦部受傷,老闆應該負什麼責任?

8樓:淮安浙江人

一、有無簽訂合同不是關鍵,只要有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仍然能認定勞動合同關係。

二、依你所述,認定工傷有難度,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己暈倒很難認定是工傷。

三、自己暈倒不是工傷,那跟老闆有沒有關係?

1、如果能證明老闆有過錯的,與暈倒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那老闆有責任!

2、如果不能證明老闆有過錯的,老闆無責。

比如老闆要求員工拼命加班,勞動強度極大,導致員工不同程度地健康受損,個別員工出現了頭暈等現象,那這個老闆有責任,需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正常上班,下班後自己暈倒了,很難說跟老闆有什麼關係,原則上責任自負。

沒簽勞動合同在上班途中死亡,單位應付何責任

9樓:綠水青山

工人下班途中車禍死亡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應認定為因工死亡。

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工人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線和合理時間,遇車禍死亡的,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或者人民法院裁定,本人不負主要責任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六)項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

用人單位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單位未申請的,工亡職工近親屬可以在一年內申請。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證明材料;醫療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司法鑑定所出具死亡證明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4〕9號)第八條規定,肇事車輛屬於本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車輛的,工亡職工近親屬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享有醫療費用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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