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為什麼事業單位聘用合同裡乙方書面辭職月之後協商未果的話還必須要再等月才能自動解除合同

2022-07-18 04:55:24 字數 1175 閱讀 1397

1樓:匿名使用者

1、事業單位非編制人員、簽定勞動合同的: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2、「但《勞動法》裡的規定是提出書面辭職後一個月自動解除合同」:

(1)不是《勞動法》,應是《勞動合同法》

(2)應是:勞動者提前30日(不一定就是一個月)書面通知單位後,就算是依法辭職了。

3、「請問最後起糾紛的話可以參照那哪一邊? 」: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因為:

單位與你的勞動合同中的這一條約定,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到時只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想走時,只要提前30日書面通知(如果是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即可)後,即可走人。

4、建議:如果想要這份工作,儘可以在合同上簽字,將來想辭職時,完全可以不理這一條,提前30天書面通知後即可走,到時單位拿這合同到勞動仲裁委去告你也告不贏。

2樓:

雖然勞動法裡的規定是提出書面辭職後滿一個月自動解除合同.不過那是合同裡沒有另外附加的條件下才是如此的,很明顯你公司給出的合同與勞動法不符,你可以此理由拒絕簽字,當然,拒絕簽字也就代表著你就會失去這份工作,可如果你在上面簽字了,也就證明你已經同意了此項附加條件,你就得履行合同上的附加內容,因為雙方是自願簽字的,所以合同也會受法律保護的.lz想清楚再簽字.

3樓:

這一條規定是無效的。因為合同法裡面對於辭職的規定是一個強制性的規定,也就是說沒有人可以違反這個規定而另外約定合同生效失效時間。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其它的規定。這是一條唯一的規定。沒有存在例外情況。

所以你放心的籤就是,如果到時真發生這種問題的話呢那麼是可以訴訟終止的。現在你還要在這裡工作嘛。就不要去管他了。

因為無效條款不會影響其它的合同條款效力。

當然了。事業單位嘛。都是國家的,到時候訴訟估計也不容易。唉事業單位有好處也有壞處。

4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是參照後者嘍

勞動法沒有規定說協商未果

還要必須繼續履行合同吧

他這已經算是一個不合法的合同了

完全可以拒籤的呀

5樓:匿名使用者

參照勞動法,一個月後自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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