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合同,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2-05-17 03:19:35 字數 5618 閱讀 9918

1樓:帝都小女子

通過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可知,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形,分別是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且包含《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的工作年限,滿十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當然重點在情形三當中,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醫療期滿解除,以及第二項不能勝任解除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勞動者主動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或者在用人單位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之後,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現在簡單將情形三總結一下,會發現只需要滿足四個條件即可,分別是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包含過失性解除情形、醫療期滿解除情形,以及不能勝任解除情形;主動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沒有明示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裡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個條件當中的次數,是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起實施之後開始計算的。

由此可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形,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條一二之規定。

2樓: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有三種情形,具體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三十九條,以及第四十條一二之規定。

3樓:欣欣向榮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過失性解除情形以及第二項不能勝任解除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那種外包,好像可以簽訂這種合同。

5樓:思念久久你

一般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工作年限滿十年,另一種是工作年限滿十年,距離退休十年。

6樓:葉曉楓

一般有三種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中的一種就是在單位工作十年以上。

7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可以籤無固定合同,但要看公司同不同意。

8樓:薔薇朵朵

這個 合同。是由單位自己設定的。

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9樓:華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首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有好處也有壞處。好處在於,可以幫助企業留下人才,對於工作保密性強、技術複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利於維護企業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弊端在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意味著企業在未來任何時間解除或者終止合同,都面臨給予員工補償,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員工的流動性。

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來說是一種保護,讓勞動者擁有更加穩定的工作環境,所以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風險。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10樓:諾諾百科

以下三種情況是需要的:

1、用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後預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第三次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於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合同的終止之時。任何勞動過程,都是在一定的時間和空間中進行的。

在現代化社會中,勞動時間被認為是衡量勞動效率和成果的一把尺子。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確定。是勞動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勞動合同訂立後,雙方當事人便建立了勞動關係,各自要依據自己的勞動行為來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

但是,這種權利義務關係不可能無頭無尾,成為永恆不變的關係,尤其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的流動是必然的。勞動關係可能是較長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暫的,到底要維繫多久,

必須通過一定的具體時間表現出來,這就產生了勞動合同的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雙方當事人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處於不確定狀態,不利於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勞動合同是以實現勞動過程為目的,勞動過程是一個相當複雜的過程。

勞動合同如果沒有期限,這個過程就難以確定,生產或工作任務的完成就無法保證,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義。正因為如此,本法把勞動合同期限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之一作出規定。

簽訂情況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相對於有固定期限合同而言的,和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最大區別就是,勞動合同履行只有開始時間,沒有結束時間。

一般來說,合同未到期,單位提前解除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無固定期限合同永遠不會到期,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為規避經濟補償金,一般都不願籤無固定期的,寧願一年一年的續簽。這種做法極不利於維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

《勞動合同法》在加強保護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方面,對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作出放寬調整。即在下列四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1樓:正氣長春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在十年以上的,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2樓:扈琨

什麼樣的情況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啊?就是啊。長期工。

13樓:健康_專家

1、在單位幹滿一年,但單位仍沒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的,你自動成為該單位的無固定期限員工;

2、在一個單位幹滿10年的;

3、單位第三次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該次自動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樓:華律網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簽訂條件如下:首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情形如下: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無固定期限合同一但簽訂,雙方就建立了一種相對穩固和長遠的勞動關係,只要不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條件作了嚴格的規定,除非雙方協商一致,當事人一方並不能隨意的要求訂立或者拒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5樓:郜易菡

你好,下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已經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公司應當與你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6樓:韓飛律師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當然,勞動者也可以和用人單位直接約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7樓:

1、雙方協商一致;

2、必須簽訂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什麼情況下要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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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什麼情況下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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