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籤合同後未滿就離職了,那賠償問題

2022-05-09 03:53:59 字數 5186 閱讀 8667

1樓:昆重帥師

這個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所有的違法條款都是無效的,也就是不執行的那些,可以籤,沒有問題,只要沒有給你交社保,你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如下賠償

1.經濟補償金,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也是1個月,不滿半年是半個月

2.補交社保

保留好證據,勞動合同、工資條、工作證、考勤記錄等,這樣你去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可以得到應得賠償,不必支付任何違約金

2樓:廈門小海

在與單位正式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員工提前離職的方式計有三類,供選擇。

一、 與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如果與單位有協商的可能性,儘量去協商解決。一般情況下,如果員工無意在公司做下去的話,那麼從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來說,留下這個員工其實也是有害無益的。

在協商解決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如下幾點:

1、 違約金

如果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在員工提出離職的情況下,單位可能會向員工要求支付此違約金。在協商的時候,員工要注意合同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否合法。

2、 進行工作交接,並拿到離職交接單

交接單應該一式兩份,公司與員工個人各執一份。應當注意,員工應當拿到一份原份,而且此原件經過了雙方的簽訂或者蓋章的認可。

3、 拿到退工單或者離職證明

需要注意的也是需要拿到原件。

二、 提前三十天通知單位三十天後正式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此解除權又稱為預告解除權。這種解除權不需要單位的同意,只要員工提前三十天通知了單位,不管單位是否同意,到期後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都已經解除。此解除權需要注意的事項計有:

1、 注意合同中有無雙方所約定的提前通知金和脫密期規定

如果合同中有此規定的話,員工提前通知的時間就應當依照雙方在合同中所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而不再是三十日了。此點需要注意。

2、 通知的方式一定要用書面形式,並保留副本,要求單位簽收。如果單位簽收的話,則保留好籤收件;如果單位不簽收的話,建議用特快專遞的方式再向單位寄一份,保留好寄出的憑證,還要注意的是在寄出憑證上一定要寫清楚寄出的是什麼東西。

3、 在通知期內一定要正常上班,不可曠工

4、 積極辦理交接

如果單位不與職工辦理工作交接的話,就再向公司發一封函,告知辦理交接的期限,過此期限則不對公司負交接不當的後果。

最後需要明確的是,這種方式雖然可以達到離職的目的,但是,這種行為仍然是一種違約行為,最終仍然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這種違約責任也是以雙方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為前提的。

三、 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就對單位行使單方即時生效的解除權

行使此權利需要注意的事項為:

1 、 通知一定要書面化,如前方式同

2、 一定要積極與單位辦理工作交接,並保留交接單

3、 在通知函中一定要將解除的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寫清楚

4、 這種權利的行使如果得當的話,是不需要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

5、 這種權利如果行使得當的話,除了試用期內辭職之外,其它情形,還可以向單位要求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你請病假 去拿個長期需要修養的病假條給老闆

4樓:匿名使用者

籤合同的同時就應該上保險,而且加班都應該有加班費,工作日裡的延長加班是按工資的1.5倍計算,週六日是2倍,節假日3倍。

你想走的時候要提前一個月寫辭職報告就可以走了,那時勞動合同就解除了……

合同期滿後無續簽,員工主動要求離職,賠償問題。

5樓:葉赫那拉聞多

合同期滿後無續簽,員工主動要求離職,賠償問題。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重新續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4) ,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都沒有提出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綜上所述,本案中,1、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而且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從用工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補償你一個月工資);2、主動要求離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

以上為勞動法專家葉赫那拉聞多解釋。

6樓:都燕果律師團隊

你好,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你可以向單位要求支付你到期後滿一個月不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也就是9月的雙倍工資。其次,員工主動辭職,一般是沒有賠償的。

7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賠償兩個半月工資。因為你們沒有主動續簽勞動合同,這是過錯,應當賠償。

8樓:

在合同到期的情況下面,又是主動離職的是沒有任何賠償的,如果是有合同就要賠償相應的合同資金,以上答案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謝謝

簽了合同,合同期未到,辭職需要賠償嗎?

9樓:

簽訂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期未滿前是可以辭職的,只要沒有用人單位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是不需要支付違約金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1樓:

1.辭職是需要單位同意的,如果單位同意,當然不用賠償。這就是勞動合同法中的「協議解除」;

2。你也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中37、38條的規定解除合同,均無需賠償,除非單位花了很多錢給你做過專門的培訓(外部培訓,不是內部培訓)。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廢墟上的歌唱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所以你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你就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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