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區別

2022-04-04 23:07:03 字數 5247 閱讀 8304

1樓:遠端法律諮詢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是用時間點來規定合同的終止時間,而是以一定的事實(事件)的發生為合同終止的標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一個工程或一個專案完工以後,這個合同就終止;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

3,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於一般的工資崗位,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能用某一個具體的時間來確定的工作;;

2樓:北京律師許延慶

兩者最主要區別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明確的合同終止時間的,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是用時間點來規定合同的終止時間,而是以一定的事實(事件)的發生為合同終止的標誌,沒有明確的終止時間,一個工程或一個專案完工以後,這個合同就終止。

法律分析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可以約定試用期的,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能約定試用期的;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適用於一般的工資崗位,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則不能用某一個具體的時間來確定的工作。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而勞動者是否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而用人單位一旦沒有履行上述續約的通知義務,就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用人單位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不同?

3樓:法律出版社_法訊網路

很多用人單位認為,既然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勞動合同時也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與簽訂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沒有區別了。其實不然,在某些情況下,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仍然有利。例如,某公司承包了大樓,大樓預計半年能建設完,於是與工人簽訂了半年的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半年過後大樓沒有建設完,該公司於是又與工人簽訂了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三個月後仍然沒有蓋完;此時該公司只能與工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對公司來說是不利的。

如果公司與勞動者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大樓提前建設完畢的情況下,公司也不能與工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在適合簽訂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最好籤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二者怎麼區分?

4樓:蒼洱白子

一、含義不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二、合同終止方式不同

前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以專案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即某項工作結束了,合同就終止了。

但後者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前提來確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只有是單位或者勞動者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三、試用期的區別

前者,不能約定試用期。後者,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兩個月以上低於6個月以下的,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樓:大頭兒子_爍樸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例如,某公司因建廠房,請來工程師張某,雙方約定廠房建好後合同終止。那麼當廠房完工,就是合同任務完成時,合同自然終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

6樓:華律網

需要一次性支付相應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雖然《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5項明確了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僅適用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排除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但是《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此做出了完善,其第22條規定: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7樓:朱楚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一規定對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含義和訂立作了明確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具有靈活性和變通性,是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補充。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既然是以完成某項工作為期限,那麼,一旦這項工作完成,勞動合同即自行失效。

在勞動關係方面,這種合同一般是短期合同。用人單位在生產任務繁重和不能按時交貨等情況下,都可以採取這種勞動合同方式,招用訂立短期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需要注意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樣要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才能訂立;而且勞動合同的內容也必須合理合法,不得侵害勞動者應有的合法權益。

8樓:卻南于山雁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者工程完畢,合同即告終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係,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理嗎

9樓:六和尚

合理,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0樓:luwei超

感覺不合理

這更像僱傭合同

關於固定期限的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確定你的這個合同屬於工程修建合同,而且屬於承包性質的合同,承包內容就是在一個月期限內完成指定的工程量,逾期受罰,所以你的合同是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因為合同約定在對方逾期的情況下,對方受罰,而不是被剝奪繼續施工的權利

1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固定期限合同了,否則,就不會產生逾期要交違約金的罰則了。這個合同是固定期限與完成一定任務為期兩種性質結合在一起,但是以固定期限性為主。

13樓:微風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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