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

2022-03-28 09:57:39 字數 4841 閱讀 2986

1樓:九月

被保險人。

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時,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其因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擴充套件資料:

分類1、按保險責任分類

人壽保險、健康保險、人壽意外傷害保險

2、按保險期間分類

長期人身保險(保險期間1年以上)

短期人身保險(保險期間1年或1年以下)

3、按承保方式分類

團體人身保險

個人人身保險

傳統人身保險

傳統人身保險的產品種類繁多,但按照保障範圍可以劃分為人壽保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健康保險。

而人壽保險又可分為定期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疾病保險等,健康保險則又可分為疾病保險、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護理保險等。

其中,年金保險因其在保險金的給付上採用每年定期支付的形式而得名,實際操作中年金保險還有每季度給付、每月給付等多種形式。養老年金保險可以為被保險人提供老年生活所需的資金,教育年金保險則可以為子女教育提供必要的經費支援。

同時,消費者可能會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定期壽險的選擇上難以抉擇,其實兩者還是有較大不同的。首先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而導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導致的身故,而這兩種原因導致的身故都屬於定期壽險的保險責任範圍。

其次,意外傷害保險承保因意外傷害導致的殘疾,並依照不同的殘疾程度給付保險金。定期壽險有的不包含殘疾給付責任,有的雖然包含殘疾責任,但僅包括《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給付比例表》中的最嚴重的一級殘疾。

最後,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保險期間較短,多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而定期壽險則一般保險期間較長,可以為五年、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長時間。

4、新型人身險

而隨著經濟的發展,資本市場化程度的日益提高,近幾年在國內投資市場上又出現了將保障和投資融於一體的新型投資型險種,主要包括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結型等三種型別。

分紅型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將其實際經營成果優於定價假設的盈餘,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單持有人進行分配的人壽保險。與普通型產品相比,分紅型產品增加了分紅功能。但需要注意的是,其分紅是不固定,也是不保證的,分紅水平與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有著直接關係。

通常來說,在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年份,客戶可能分到較多的紅利,但如果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不佳,客戶能分到的紅利就可能比較少甚至沒有。

萬能型保險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設立有保底投資賬戶的人壽保險,它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兼具投資和保障功能。保費的一部分用於提供身故等風險保障,扣除風險保險費以及相關費用後,剩餘保費在投資賬戶中進行儲蓄增值。

二是交費靈活、收費透明。

通常來說,投保人交納首期保費後,可不定期不定額地交納保費。同時,與普通型又稱傳統型人身保險產品及分紅保險不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項費用。

三是靈活性高,保額可調整。賬戶資金可在一定條件下靈活支取。投保人可以按合同約定提高或降低保險金額。

 四是通常設定最低保證利率,定期結算投資收益。此類產品為投資賬戶提供最低收益保證,並且可以與保險公司分享最低保證收益以上的投資回報。

投資連結保險是指包含保險保障功能並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的人壽保險,其具備萬能險第

一、第二項的特點,但兩者之間也有不同。投連險靈活性高,賬戶資金可自由轉換。

由於投資連結保險通常具有多個投資賬戶,不同投資賬戶具有不同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據自身偏好將用於投資的保費分配到不同投資賬戶,按合同約定調整不同賬戶間的資金分配比例,並可以隨時支取投資賬戶的資金。

另外,投連險通常不設定最低保證利率。投資收益可以在賬戶**波動中反映出來,目前我國保險公司通常不少於一週公佈一次賬戶**,因此,若具體投資賬戶運作不佳或隨**波動,投入該投資賬戶的投資收益可能會出現負數。

2樓:墮落之後的繁華

被保險人。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範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

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擴充套件資料:

人身保險合同的要素由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合同的內容三部分組成。

1、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是指與人身保險他發生直接、間接關係的人(含法人與自然人),包括當事人、關係人和輔助人。

當事人是訂立合同、規定合同中權利與義務的主體,是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直接關係的人;關係人是與人身保險合同有經濟利益關係,而不一定直接參與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的人;輔助人是協助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簽署合同、履行合同,並辦理有關保險事項的人。

2、當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險人。

關係人包括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輔助人包括保險**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

3、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

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而是投保人貨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

4、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

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與人身保險合同的主體、客體一樣,是建立合同關係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

對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有廣義和狹義的兩種理解:廣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的全部記載事項,包括合同的當事人、關係人、雙方權利義務和合同標的及保險金額等;狹義的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僅是指人身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所約定的、由法律確認的權利與義務。

3樓:麻木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被保險人。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4樓:來自烏山心花怒放的彩葉草

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變更,只能發生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即被保險人的生命或身體,這是保險關係確立的基礎,是不能變更的。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變更實際上意味著投保人的變更,因為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保險利益因保險標的的移轉而消滅了,但是保險利益仍然存在,為受讓人所有。

當我們想要對保險合同主體變更時,必須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否則會導致該變更無效。最複雜的主體變更莫過被保險人變更,注意區分在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被保險人的改變。

5樓:ray的遊戲世界

在人身保險合同中,一般不允許變更的合同主體是被保險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限制。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公司主體變更,員工待遇不變,員工是否有權不簽訂新合同,如不簽訂是否能要求公司補償?

6樓:不風之風

主體變更?

a公司變更為b公司?那就是a公司違約。索賠。

懷疑你這是股東變更,或者公司改名。那麼,a公司還是a公司,主體沒變。合同換新,正常,公司沒違約,不賠。

7樓:荊萊

我認為,此種情況,雙方均應簽訂新合同;新合同中,除了主體變化,其它情況不應有變化。所以,職工應該簽訂新合同。如不簽訂,不能要求公司賠償。

合同的補充協議能變更合同中的當事人嗎?

8樓:

您好!合同的補充協議不能變更合同主體,也就是甲方乙方當事人都不可以變更。謝謝閱讀!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補充協議主要用於主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內容的修改或補充。

如需變更當事人,則相當於重新設立一個合同關係,建議新簽署合同為宜。

哪些人可作為人身保險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有哪些?

根據 保險法 規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大多數保險公司規定,壽險的受益人若與被保險人沒有法律承認的可保利益,就不能成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即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有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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