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有沒有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依據的法條是

2021-03-20 18:16:47 字數 6054 閱讀 6101

1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合同法中的很簡單的道理,合同中止意味著此時合同關係消滅,所以保險人沒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a、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的自身殘廢

b、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放棄追償權的

d、受益人為獲得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

保險合同效力中止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是否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新法規定) 20

3樓:錢袋網保險專家

你好,像你說的這種情況的話,恐怕是保險人不能給付了,因為保險合同有效期已經終止了,保險人從中止的時候其就已經沒有責任賠付了,因為這是有法律效益的,沒有了合同保險人當然沒有這個義務賠付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祝你生活愉快!

4樓:農場司務長

如果在寬限期的六十日內是承擔責任的,不過要扣除保費。但如果超過六十日的寬限期合同都臨時失效,所以保險人不會承擔責任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承擔,不論是新法老法合同中止期不產品合同效力!

人身保險合同超過六十天未繳保費,合同效力中止,保險人對中止事由是否有告知義務?依據哪條法律規定?

6樓:最愛只是當時

保險合同上會寫,就已經告知了。到時間沒繳費中止了,沒有告知義務,就是說沒有通知你繳費的義務

有下列哪些情形時,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選擇 b,保險人只對直接損失進行賠償。不對間接損失(類似與客戶合同違約,被保險人停產期的利潤損失)賠償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看合同,沒有合同沒發確認

我國保險法規定,哪種情況下保險人享有法定解釋權?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外,不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人行使合同解除權,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第六款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第三十七條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止的,經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並達成協議,在投保人補交保險費後,合同效力恢復。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二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法定解除權的要件是什麼? 5

10樓:毓政苑

保險人的法定解除權,是由保險法規定而發生的解除權。簡單說就是我國保險法規定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的權利,主要有:

1、因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十六條。

2、因欺詐保險金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二十七條。

3、因年齡申報不實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二條。

4、因復效期失敗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三十七條 。

5、因危險程度的增加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四十九條。

6、因未盡安全責任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7、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而解除。依據為《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11樓:書山過客

保險人行使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包括:

(1)、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足以影響保險人的承保決定;

(1)、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保險事故,並提出賠償或給付保險金請求;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

(3)、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

(4)、被保險人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5)、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且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合同成立未超過兩年;

(6)、在人身保險中,合同效力中止起兩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等等。

12樓:覺王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13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保險基本條款,利益條款

14樓:騎銘聞人嘉勳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係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

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

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

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

但從性質上講,紅利**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

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

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

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

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

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保險合同裡的當期保費是指什麼?

15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裡的當期保費指的是按年繳納的保險合同,以每年度為週期繳納的保費金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三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被保險人在前款規定期限內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給付保險金,但可以扣減欠交的保險費。

16樓:匿名使用者

保險合同裡的當期保費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在當下應當支付的保險費。

人身保險合同中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一般是長達幾年或者幾十年的長期合同。因此,保險費要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內持續不斷的支付,中間不能間斷。如果投保人不能按期繳納保險費,就會影響合同的效力。

因為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保險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法對投保人不按約定支付保險費規定的法律後果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即保險法對投保人超過約定期限支付當期保險費的,規定了60日的寬限期。

對超過這60日仍不支付保險費,才規定了法律後果,即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減少保險金額,來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險費,因為保險金額的大小與交納保險費的多少是成正比的。但是,如果雙方在保險合同中對不按期支付保險費對合同效力的影響另有約定的,以合同約定的為準。

保險人在什麼情況下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7樓:鑽誠投資擔保****

第十五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棄權規則)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不可抗辯原則)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禁止反言)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8樓:匿名使用者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保險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2.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以上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3.未發生保險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6.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7.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8.人身保險合同分期支付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超過二年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哪些人可作為人身保險受益人,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有哪些?

根據 保險法 規定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大多數保險公司規定,壽險的受益人若與被保險人沒有法律承認的可保利益,就不能成為其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即本人 配偶 父母 子女 有撫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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