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簽定合同需幾個人簽字

2022-03-27 00:52:28 字數 6519 閱讀 7377

1樓:個人行家

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即可,但是要加蓋業委會公章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需要過半數的業委會成員簽字,或者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但是前提要有過半數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再或者,有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表決同意了的,可以主任一人簽字。要講民主,走民眾程式。公章只是個證明而已,多數同意才是關鍵。

假如業委會主任一人同意,其他委員不同意,就是主任簽字蓋章了,簽字的東西也是無效的。這個要弄清楚。

3樓:生活達人憶經年

回答親,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您說的這種情況需要過半的業委成員,或者主任簽字就可以

提問民法典多少條規定能不能說一下呢

還有地下車位的買賣合同是租賃,業主大會投票時算入總面積嗎

回答民法典第277條

提問還有一條資訊沒回復,業主大會新物業投票公示期到期後沒有和第一名物業籤合同,業委會會不會被物業公司起訴

回答提問

那沒有賣出的車位的面積到底算不算入投票的總面積裡面

回答可以起訴.同樣道理業主也可以起訴物業

肯定算的

提問小區共有1314戶,八百戶要求解聘舊物業公司,只有90幾票願意續聘,現在**也很重視這個事,因為換物業太強烈了,當時車位面積沒有算入總面積,打官司的話有沒有勝算呢

回答我們這邊有個案例也是您說的這種情況你可以看下:法院經審理認為,業委會通過的第二次業主大會決議,在程式及實體上均存在多處瑕疵及違法之處。業委會在召開業主大會之前未對業主情況進行全面核實,召開程式、表決方式以及業主委託投票的形式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均有違背之處。

包括業委會發布公告時,未書面通知開發商和個別其他業主,統計表決票時未將開發商的車位面積計入其票權面積,在他人未向其出示書面委託書的情況下,接受委託表決票等。

法院遂作出一審判決,確認活力粵港小區第一屆業主委員會召開的業主大會程式及實體違法,投票無效;撤銷相關表決結果決議。

更多10條

物業服務合同需要業委會所有成員簽字嗎

4樓:洛聽露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公佈。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佈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參考一下這個問題的答案,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幾個人簽字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幾個人簽字

6樓:金果

這個需要過半數的業委會成員簽字,或者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但是前提要有過半數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再或者,有全體業主(代表)過半數表決同意了的,可以主任一人簽字。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

第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法律、法規或者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的職責。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人蔘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7樓:匿名使用者

幾個人簽字不重要,主要是要有證據證明超過半數委員同意。業委會的一些日常事務簽字,我們都是用小程式好籤完成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委員會做決定至少一半以上人員同意

9樓:匿名使用者

蓋業主委員會公章生效

物業服務合同需要業委會所有成員簽字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如果業主委員會由負責人,那麼由他一個人簽訂就好,如果沒有,未來保證其法律效力,和未來的糾紛責任,所有成員簽字也可以

聘請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需要幾個人籤合同

11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大會通過,業委會半數以上同意,業委會主任簽字,業委會蓋章

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需要公示嗎

12樓:李建成律師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三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佈下列情況和資料:

(一)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合同;

(四)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物業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

(六)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車位的處分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建設部制定的《物業管理條例》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是給民間組織授權碼?有法律意義?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委員會委員是由全體業主投票選舉的,代替全體業主實施業主的權利,如果業主委員會委員成員未經過全體業主授權,是自行成立的組織,不能代替全體業主。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14樓:飄雪共舞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開發商和物業

公司簽定的合同,屬於前期物業管理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由於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定前期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的法律主體符合規範,因此,需要確認其合同簽訂的程式是否符合規範;

1、若程式符合法律規範,比如:開發商按正常招標程式、物業公司資格適合且按流程投標取得相關手續;

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有效;

依據是建設部頒發的《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之規定: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的物業管理。

2、若程式不符合法律規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簽定的合同無效,可以由主管部門要求其整改或處理。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二十

一、第二十六條規定,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權利屬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無決定權(只有執行權)。

貴小區如果不滿開發商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可以通過業主大會做出決定,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1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物業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以自行選定新的物業公司,在選定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樓:畢節雪山

業主委員會成立後應按業主委員會的意見辦理。

1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業主們有3/2不滿意現在的物業公司,可以重新選物業公司,前期合同就可以終止.

業主委員會想罷免一個物業公司必須提供什麼樣的證據

19樓:匿名使用者

業主委員會想罷免解聘物業公司無需提供證據,只需要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同意解聘,即可直接解聘物業公司。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0樓:少伶遲思鬆

第一:針對前期物業管理

依據《物權法》和《物業管理條例》

只要經佔全體業主總人數過半數且佔總建築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可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第二:主要方式是:全體業主成立業主大會,投票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第三:召開業主大會,針對解聘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投票;統計投票結果,即可從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解除現有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以上主要是針對前期物業管理,如果是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沒有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的情況下,不能隨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據:

《物權法》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

第十七條

業主大會決定以下事項: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四)制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五)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六)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進行經營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與使用;

(十)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確定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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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委員會的行為不合法,但業主要交物業費。1 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 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 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 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 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 改建 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 有關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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